童工是什麼?幾歲以下算童工?
勞基法§ 44 第 1 項:「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根據《勞基法》規定,年滿 15 歲、但未滿 16 歲的受僱者,是我國法律定義上的童工。
若雇主要雇用童工,則必須遵守《勞基法》針對雇用童工的相關限制與規定。
未滿 15 歲的工作者也是童工嗎?
根據勞基法§ 45 第 1 項規定,原則上我國法律是禁止雇主雇用未滿 15 歲之人的,除非受僱者已經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雇主雇用未滿 15 歲的工作者。
同時,即便是例外合法雇用未滿 15 歲的勞工,依勞基法§ 45 第 2 項規定,也仍然適用《勞基法》中對於雇用童工的各種限制與規定。
僱用童工有哪些限制?
為保護未成年工作者的身心健康,《勞基法》中對於雇用童工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1. 法定代理人同意(勞基法§ 46 )
在雇用童工時,雇主應得到童工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備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童工的年齡證明等文件。
2. 工作時間(勞基法§ 47 、 48 )
根據《勞基法》規定,童工每日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40 小時,且不得於例假日工作。
另外,每日的午後 8 時至翌日早晨 6 時間,雇主也不得要求童工工作。
3. 工作性質(勞基法§ 44 第 2 項)
《勞基法》規定,童工和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勞工,都不得從事職業安全衛生法§ 29 第 1 項所定的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詳細的種類如下:
坑內工作。
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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