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日是什麼?
根據勞基法§ 36 第 1 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例假日和休息日都是法律明定勞工可以享有的假期,若是一般月薪制的上班族,通常週一~週五為工作日,並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則為例假,但若勞資雙方有其他考量,亦可協調另訂其他的日期為例假。
例假日 V.S 休息日
同為勞基法中明訂的休假日,例假日和休息日最大的差異,在於例假日屬於強制性的休假規定,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狀況,雇主才能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且在事後需要敘明理由,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勞基法§ 40 );至於休息日,則是彈性較大的假期,其出勤性質屬於延長工作時間,只要遵守工時(勞基法§ 32 、 36 )和工資加給(勞基法§ 24 )的歸範,在勞工同意的前提下,是可以讓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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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出勤加班費怎麼算?
依勞基法§ 40 第 1 項規定,如果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則工資應加倍發給,且應再給予 1 日的補休。
同時,依行政院勞委會 87 年台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的說明,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是佔用勞工原本應有的休息時間,因此無論實際出勤時間多久,雇主都至少應給滿 1 日 8 小時的工資,若實際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則依勞基法§ 24 規定的計算方式來計算加班費。
舉例而言,小明的月薪為 48,000 元,平均一個月每小時薪資為 200 元,則:
小明於例假日出勤 4 小時
雖然出勤時間未滿 8 小時,仍應以 8 小時計算加倍工資,因此小明實際可以領到的薪資為本薪 200 * 8 + 加倍工資 200 * 8 = 3,200 元。
小明於例假日出勤 10 小時
由於出勤時間超出 8 小時,多出來的 2 小時應依勞基法 § 24 的規定計算,這 2 小時的薪資為平均每小時工資的 1 又 1/3。
故除了前面 8 小時可領到的 3,200 元外,小明還可以領到 200 * 1.34 * 2 = 536 元,本次出勤共可領到 3,73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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