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是什麼?時效多長?這樣聲請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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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法律人編輯 - Lulu.2022-09-19

債權憑證是什麼?

強制執行法§ 27 第 1 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ㄐ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憑證是一種「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當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的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若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就應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拿到債權憑證後,只要未來債務人有新增加的、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時,債權人即可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去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債權憑證的時效多長?

依據原本聲請強制執行時的執行名義不同,其所核發的債權憑證時效也會有所不同:

1. 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

以支票為基礎聲請的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其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1 年票據法§ 22 第 1 項後段)。

2. 以本票裁定聲請支付命令

以支票為基礎聲請的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其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3 年票據法§ 22 第 1 項中段)。

3. 其他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等等)

若是支票及本票以外的其他執行名義,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5 年民法§ 137 第 3 項)。

若是債權憑證的時效屆至,債務人還未還錢,就必須再向原本發給債權憑證的法院聲請換發新的債權憑證,才能確保債權憑證的效力。

債權憑證怎麼聲請?

依強制執行法§ 27 第 1、2 項規定,若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是財產的數額不足以清償完所有債務,則債權人就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的範本可至司法院官網下載。

除此之外,依強制執行法§ 28-3 規定,聲請債權憑證時,還需繳納執行費用新台幣 1,000 元,但可折抵未來真正為強制執行時的執行費用,而若真正為強制執行的費用本來就小於 1,000 元,就只需繳納實際上所需的數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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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本文介紹了債權憑證的定義、聲請的方式和費用,以及債權憑證的時效,希望能幫助大家對債權憑證和強制執行相關的規定有更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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