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是什麼?
強制執行法§ 27 第 1 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ㄐ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憑證是一種「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當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的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若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就應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拿到債權憑證後,只要未來債務人有新增加的、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時,債權人即可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去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債權憑證的時效多長?
依據原本聲請強制執行時的執行名義不同,其所核發的債權憑證時效也會有所不同:
1. 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
以支票為基礎聲請的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其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1 年(票據法§ 22 第 1 項後段)。
2. 以本票裁定聲請支付命令
以支票為基礎聲請的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其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3 年(票據法§ 22 第 1 項中段)。
3. 其他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等等)
若是支票及本票以外的其他執行名義,債權憑證的時效為 5 年(民法§ 137 第 3 項)。
若是債權憑證的時效屆至,債務人還未還錢,就必須再向原本發給債權憑證的法院聲請換發新的債權憑證,才能確保債權憑證的效力。
債權憑證怎麼聲請?
依強制執行法§ 27 第 1、2 項規定,若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是財產的數額不足以清償完所有債務,則債權人就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的範本可至司法院官網下載。
除此之外,依強制執行法§ 28-3 規定,聲請債權憑證時,還需繳納執行費用新台幣 1,000 元,但可折抵未來真正為強制執行時的執行費用,而若真正為強制執行的費用本來就小於 1,000 元,就只需繳納實際上所需的數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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