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書五大重點
法律上車禍和解書雖沒有講究一定形式,但法律人為大家整理出以下這五大重點,簽訂前務必一項項確定、核對後,才能避免和解無效的情況,保障自己的權利!
和解書標題字樣
和解書最上頭一定要標示清楚「這是一份什麼樣的契約」,讓人一目了然。
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聯絡電話,請雙方親自簽名並加蓋手印
天下同名同姓的人千千萬萬,如何可以特定究竟是哪個人來簽立這份和解書的呢?所以建議在簽訂當下,雙方都留下身分證字號及地址簽名、蓋章、手印。此外,和解對象需「年滿 20 歲」(因民法成年規定改動,2023/1/1 後改為 18 歲),否則和解效力未定,須待該對象之法定代理人同意。
簡述事故發生的過程
至少要載明「人、事、時、地、物」五大要件:人(駕駛人姓名)、事( 肇事經過)、時(案發日期、時間)、地(案發地點)、物(車損程度、有無受傷、償付金額等)。
舉個例子
「OOO(下稱甲方)與 XXX(下稱乙方)於 111 年 OO 月 OO 日於 qq 市aa 區 zz 路 123 號前,甲方騎乘車牌號碼 qqq-1234 之機車、乙方駕駛車牌號碼 asd-567 之自小客車,於上開路段發生碰撞,至甲方受有體傷,雙方均受有車損。」
和解條件:理賠金額、車禍賠償範圍及理賠方法、是否「收訖」
談車禍和解時,大家往往都會非常認真討論賠償金額這件事,但殊不知,「和解範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你和解的是整起車禍所有損害,還是只賠醫藥費,維修費另計?為避免後續爭議,這些細項務必要一字一句的斟酌、反覆順過再簽,不然很容易被有心人士透過文字解釋鑽漏洞,讓你錢付了又要再付。
至於金錢理賠的方式,則是看當事人想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款,要現金支付還是銀行轉帳,這部分只要雙方同意、寫清楚就好;如果是當場給了和解金,務必確認對方清點無誤後,在車禍和解書中一定要寫「經甲方(或乙方)收訖」,在法律上就認定有收到金錢了,避免對方事後不認帳;如果選擇分期付款,也可以請對方先簽本票,再簽和解書。
車禍撤告、不告條款:
注意「其餘請求權拋棄」、「刑事部分不予追究」兩個重點,前者主要著重在處理因事故發生所產生的賠償問題,談和解,重點就是想「大事化小」,不要鬧到法院上,因此自然也要將簽立和解後又被對方以各種理由「再次」請求賠償的情況排除,所以記得要在和解書內載明雙方「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不可於日後又再稱自己因為事故又受什麼傷,再次有所請求!
其次為「刑事部分不與追就」,這一點主要著重在車禍中的體傷部分,就有成立刑法「過失傷害罪」的可能,但因「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若受有傷害的一方於和解且於獲得相當賠償後,已表示不會再追究,那在和解書中就務必記得也要將這部分約定載明,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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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書有哪些效力?
車禍和解書屬於民法上「契約」的一種。依照民法第736條,是雙方互相讓步所成立的民事「契約」。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善良風俗,車禍事故當事人可以互退一步,試著在權益上達成共識,自行談和解並簽訂和解契約,省下金錢時間上法院,也可以節省司法資源。
舉個例子
A 拒絕依照車禍和解契約每個月償還 B $10,000 ,違反契約義務,構成債務不履行。此時債權人 B 有權利向 A 請求履行契約義務。
車禍和解還有哪些重要注意事項?
損失金額若尚不確定,簽訂前建議多加斟酌
如果對於損失的金額實在無法馬上確認,可用「同意指定 ○○ 汽車/機車修護廠修復,並負責因該次事故損壞之修復金額」等陳述,概括特定金額,但因為這種約定內容對於負擔賠償義務的一方還是處於比較不穩定的狀況,所以若是有這樣的約定,在簽訂前還是建議再多加斟酌。
和解契約規定方式,影響理賠金額
如果被保險人(加害人)已經和請求權人(受害人)和解,並且給付和解金,則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理賠的金額原則上要扣除被保險人已經賠償的和解金。例外是如果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在和解契約上載明「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或類似的句子,以表示不扣除強制險給付,此時保險公司理賠時,就不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賠償的和解金。
之所以會這樣規定,是因為強制責任保險只有針對特定事項提供基本保障,也就是限於醫療費用、失能死亡給付,而常見的汽機車撞壞的維修費,強制險是不理賠的;又或者受害人的損害額度,其實有可能超過強制險的理賠金額(強制險理賠的金額合計最多只有 220 萬元,各項給付也都分別有上限),因此讓受害人有機會拿到和解金,並也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協談及簽訂和解契約前,務必先行通知保險公司
在強制責任保險中,原則上保險公司理賠後是不能夠再向被保險人(加害人)求償,但如果被保險人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29 的情況,如:酒駕、吸毒、無照駕駛等,保險公司在理賠後,可反過來向被保險人請求理賠金,但在請求的時候,保險公司的地位等同於請求權人(被害人),需要承受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的權益與義務。如果請求權人一方面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另一方面又與被保險人簽訂和解書拿和解金,約定拋棄和解金以外的請求權等,將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因為承受請求權人和解、拋棄等和解契約所約定的義務,沒有辦法在理賠後向被保險人求償。
因此,保險公司雖然地位等同於請求權人,但在和解契約的內容影響到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請求權時,保險公司就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0 條,主張自己沒有同意和解契約,和解對對保險公司沒有拘束力。因此,如果請求權人一方面與被保險人和解,一方面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則即便被保險人已經付過和解金給請求權人,保險公司於理賠後,仍可依強制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規定向被保險人求償,所以建議在協談及簽訂和解契約前,務必先行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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