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傳票 ≠ 你有罪
傳票指在偵查、審判過程中,為了解案情,須傳喚與案件相關的人到地檢署或法院來說明,因此,收到傳票 ≠ 你有罪!
傳票核發單位分法院與檢察署!
傳票核發單位分為「法院」與「檢察署」兩者,主要差別為「案件進行狀態」和「審理方式」,如果收到來自法院核發的傳票,表示案件已正式進入審判程序,除像妨害性自主等類型的案件外,其餘原則上採公開審理;而如果收到來自檢察署核發的傳票,則表示案件尚在進行偵查的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只有被傳喚者與受委任律師可進入偵查庭。
收到傳票,先檢查這3點
圖片來源:常明法律觀點
STEP 1. 檢查傳票是「哪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發出、是否有「書記官」、「檢察官」的印鑑
STEP 2. 被傳喚人的基本資料是否正確?如果資料不正確,就要再跟承辦案件的書記官確認資料是否有誤
對傳票的內容有疑義時,可以致電書記官查證,但須先告知書記官傳票上的「股別」和「案號」,方便書記官查詢。
STEP 3. 確認被傳喚者是「被告」、「證人」還是「關係人」?
注意在出庭時,只有被告享有辯護權,也就是委任律師為自己辯護,證人與關係人則不具有辯護權。
如果收到傳票不出席會怎麼樣?
被告人
是你被告,那就有出庭的義務,無故不出庭,法院可能會直接命警察將你拘提到案,若拘提不到即可能發布通緝。如果真的有事無法出庭,那就需要具備正當理由(如:生病治療、以訂好機票出國等),且事先寫書狀向法院請假(後文會詳細說明),要特別注意的是,請假不等於准假,要親自確認法院有核准才完成請假手續,未回覆或未核准還是必須到場。
證人
如果是以證人身分被傳喚,一樣有出庭義務。如果真的不能到,同樣也必須要檢附書狀請假等核准才行,無故不出庭,有可能被法院罰 3 萬以下的罰鍰或請警察拘提證人到法庭。如果實在是不想或不敢跟被告在法庭上對質,可以向法院聲請隔離訊問。
關係人
關係人無故不出庭,法院不能加以處罰或拘提,而刑事訴訟法也沒有關係人這個稱謂。但法院通常不會無故傳喚,也許真的有需要釐清的部分,建議關係人可以先透過電話聯繫書記官,了解緣由後再決定是否要出庭。
收到傳票卻臨時有要事無法出席,如何請假呢?
依據離開庭剩餘時間多寡,分為「尚有 2 週以上」、「不到 1 週」兩種類型。
重點整理:
傳票核發單位分為「法院」與「檢察署」,主要差別為「案件進行狀態」和「審理方式」,法院核發的傳票,表示案件已正式進入審判程序,原則上採公開審理;檢察署核發的傳票,表示案件尚在進行偵查的階段,只有被傳喚者與受委任律師可進入偵查庭。
收到傳票後,進行 3 步驟確認:傳票的核發單位、用印 ➡️ 核對被傳喚人的基本資料 ➡️ 最後則要確認被傳喚的身份。
被告人無故不出席開庭可能面臨拘提、通緝;證人無故不出席開庭可能面臨拘提、罰鍰;關係人法院不能加以處罰或拘提。
如果有要事無法出庭,須跟距離開庭所剩餘的時間——「2 週以上」、「不到 1 週」進行不同請假程序。
請假不等於准假,要親自確認法院有核准才完成請假手續,未回覆或未核准還是必須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