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簽後稿
指案情內容複雜,必須先行簽准後再辦稿之案件。如:
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重要人事案件。
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於公文稿面上加註「先簽後稿」。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方,經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之「簽」置於中間,最上方置放「公文稿」。
範例:彰化縣政府
以稿代簽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可「以稿代簽」,不另行上簽。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方,最上方置放「公文稿」。
範例:高雄醫學大學
簽稿併陳
指簽及稿二者均需經由首長核准始得發文,可將簽與稿一併陳核。如:
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於簽之紙面上加註「簽稿併陳」,將「簽與文稿」同時陳閱,方便長官瞭解案情,據以判發,以提昇公文處理效率。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方,所辦之「公文稿」置於中間,最上方置放「簽」。
範例:彰化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