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是什麼意思?
罷免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讓人民監督政治人物的方式之一。因此,被人民選舉出來的公職人員,原則上人民就有權監督、依法投票罷免,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民意代表(如立法委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各地方首長(如直轄市長、縣市長、以及鄉鎮市長、村里長等)。除了總統副總統是由立法委員提案以外,對於自己選區的公職人員,原選舉區的選舉人都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提案成立後就會進入後續的罷免程序。
但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5 ,以下 2 種情形是不可以罷免的:
就職未滿 1 年
全國不分區立委、僑民立委(因為他們沒有原本的選舉區,所以就不適用罷免的規定)
罷免哪些門檻?
可以將罷免大致分為「提議」、「連署」與「投票」,分別的門檻如下:
提議
提議人人數需有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 以上。
應由 1 位提議人為領銜人。
填具罷免提議書 1 份。
檢附罷免理由書正本、副本各 1 份(不超過 5000 字為限)。
提議人名冊正本、影本各 1 份,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
罷免案表件不合規定、1 案為 2 人以上之提議或提議人名冊不足規定之提議人數者,應不予受理。
連署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的罷免連署名冊期間為 60 日。
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的罷免為 40 日。
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0% 以上。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分別計算。
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本、 影本各 1 份,於規定期間內向主辦選舉委員會 1 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投票
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
同意 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4 以上。
罷免流程是什麼?
被罷免成功後,對原職務者有哪些影響?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且未來 4 年內都不能在擔任同一職位候選人。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