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當受到家庭暴力或親密關係暴力時,可以報警,相關人員會協助受害人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法院核發的民事保護令,可以禁止施暴人以下 13 項行為:
禁止相對人(即施暴者)再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相對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命相對人搬離被害人的居住所
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家、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決定汽車、機車或生活上所需用品的使用權。
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暫時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方式,包含:時間、地點,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禁止會面。
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所的房租或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相對人承擔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的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務損害的費用。
相對人完成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等處遇計畫。
相對人負擔律師委任費用。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學籍、所得的來源或相關資訊。
其他必要命令。
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3 種,後文會詳細說明。
保護令分哪些種類?有什麼差別?
通常保護令
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效期:有效期限最長為 2 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
暫時保護令
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緊急保護令
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 4 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
被害人如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監護人)、三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等),可代為向法院提出聲請。
「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局或直轄巿、縣(市)主管機關,才可向法院提出聲請,若狀況緊急,報案的警察局可向法院提出聲請。
聲請保護令要準備哪些文件?
被害人、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
暴力事實的相關證據(如:驗傷診斷證明、照片、錄音光碟及
譯文、錄影光碟等)
聲請狀所述應附文件(如:保護令裁定、汽機車行照、鑰匙、
土地建物權狀或謄本、租賃契約等影本)
證人連絡資料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的文件
重點整理
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3 種,三者在申請人及程序、核發程序、效期上有所區別。
被害人本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親屬,可向法院提出聲請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局或直轄巿、縣(市)主管機關,才可向法院提出聲請,若狀況緊急,報案的警察局可向法院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