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是什麼?如何報到、查詢?保護管束規定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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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法律人編輯 - Kelly.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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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是什麼意思?

我國《刑法》中,針對犯罪行為人的處分,可以分為刑罰保安處分兩大類。前者偏向以「刑」的方式處罰犯罪者,後者則偏重教育和矯正的目的,以預防犯罪者再次實施犯罪行為。

保護管束就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可以分為「少年」、「成人」兩大類,依現行法律制度,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管束由法院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成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假釋或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則由檢察署的觀護人負責執行。其性質上,前者較著重輔導教育;後者較著重監督與管理,本文將著重介紹「少年保護管束」的部分。

保護處分 V.S. 保護管束

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宜教不宜罰」為基本的立法原則,國家會介入並加以輔導無法妥善教育孩子的家庭,處遇方式分為「移送檢察官」、「不付審理」和「不付審理並裁定保護處分」 3 種,而保護處分又再細分為 4 類,後文將詳細介紹。

保護處分有哪些種類?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 §42 規定,保護處分又分為以下 4 大類,以下依照拘束性弱 ➡️ 強進行介紹:

  1. 訓誡並搭配假日生活輔導

    1. 訓誡

      法官執行,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開庭,法官會當庭向少年指明其行為不當的地方,告知法律後果和應該遵守的事項,並訓勉少年不要再犯。

    2. 假日生活輔導

      訓誡通常會搭配假日生活輔導一起執行,由少年保護官、適當機構或個人執行,總共會進行 3 ~ 10 次(次數視輔導成效彈性規定),為個別或群體的品德教育。

      另外,少年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庭得核發勸導書。勸導無效者,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 5 日以內的觀察。

  2. 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交付觀察

    1. 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通常由少年保護官、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了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少年保護官會和少年保持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教養、醫治疾病、謀職及改善環境,予以輔導。

    2. 勞動服務

      保護管束通常會搭配 3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的勞動服務。

    3. 注意事項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 2 次以上,有觀察必要者,少年法庭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 5 日以內的觀察。若又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以認為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剩餘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3. 安置輔導

    1. 安置輔導指的是由適當福利、教養機構,來執行保護處分的輔導,少年在受安置於機構中,完成學業或學習一技之長。

    2. 執行期間為 2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必要時可聲請少年法庭聲請裁定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 2 年。

  4. 感化教育

    1. 由少年法庭交付感化教育機構執行(現為誠正中學桃園分校及誠正中學彰化分校),執行不得超過 3 年或少年屆滿 21 歲,若執行超過 6 個月且成效良好,認無繼續執行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向少年保護官請求)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向少年法庭聲請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2. 如果裁定「停止執行」成功,所餘執行期間仍應交付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繼續輔導。

保護管束執行期有多久?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 §53 規定保護管束為期 3 年以下的長期輔導,過程中少年可以繼續跟家人同住,但需要定期與少年保護官會面、接受相關的課程、晤談或輔導。執行滿 6 個月後, 少年保護官可視輔導的成效,決定是否向法官聲請免除。

除了保護官,監護人和家長也可聲請提前結束保護管束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 §55 少年保護官、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包含父母或監護人)與保護少年的人,都可聲請提前結束保護管束,但兩者有所不同。少年保護官可以直接向少年法院提出聲請;少年的法定代理人與照顧者則需先向少年保護官聲請。除非明顯缺乏理由,保護官不可以拒絕聲請。

保護管束要報到幾次?

保護管束的前 3 個月,每月至少要報到 2 次,第 4 個月之後,如就學、工作狀況穩定,可以減少至每個月 1 次,實際輔導次數及聲請免除之准否,視個案狀況決定。

保護管束期間可以出國嗎?

根據宜蘭底地方法院網站,少年於報到執行期間如有出國需求,需要向少年保護官報備取得同意才可出國,否則即屬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

參考資料: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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