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是什麼意思?什麼時候會用?
簽為內部溝通時所使用的文書,屬上行文。是承辦人基於職責,對職掌事項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使用,供長官瞭解案情並作抉擇的依據,簽是公務員最常撰寫的文書之一。
「簽」分為哪些種類?
大簽:案情較重要、複雜,或業務需要而主動簽辦時使用,以制式簽的格式簽辦。
內部簽:同一機關內部陳送主管或首長核示的簽,主管依分層負責授權的規定核決,簽末不用敘明敬陳OO長官。
外部簽:比照一般文稿辦理,首長裁示後繕發,編列發文日期與字號。
小簽:案情較簡單或是例行性的時候,就不需要用到大簽辦理。
角簽:案情較簡單的文件,可以直接在來文第 1 頁空白角落以條列式或敘述式簽擬處理意見。
便簽:使用便條紙,以便簽簽擬後放在來文上面,上角訂妥、加蓋職名章後送核。
便箋(便條):簡單案情的擬撰、單位間的洽商回復或受會意見表示時使用。
簽稿會核單:如果需要會簽 2 個以上的單位表示意見時,就可使用簽稿會核單擬簽,於來文上加蓋職名章後送核。
大簽、小簽的寫作格式有什麼差別?
大簽
三段式:主旨+說明+擬辦
二段式:主旨+說明或主旨+擬辦
一段氏:主旨
主旨:起首語+○○一案+期望語(不可分項)
(1) 以 50~60 字完成為原則
(2) 扼要敘述簽的目的及擬辦(主旨的擬辦較屬原則性、概括性或方向性)
說明:分項說明案情來源、經過、有關法規或前案、處理方法分析等。
擬辦:提出具體意見或可行方案。
小簽:以條列方式呈現(每段冠以一、二、三......等序號)
依照「引據+申述+歸結」方式以條列式敘述。
製作要領:
敘明案由
說明有關事項
提出擬辦意見
期望語(目的語)
「簽」有哪些擬撰方式?
先簽後稿
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擬提會議討論案件
重要人事案件
其他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簽陳先陳核批示後,依簽核結果發函,函稿放置於上,簽陳放於下,且在函稿左上方註明「先簽後稿」。
簽稿並陳
文稿內容依法准駁,但須另簽說明之案件
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簽陳放在上面,函稿放在下面,且應在簽陳左上方註明「簽稿併陳」。
以稿代簽
案情簡單,勿須另作說明
例行承轉之案件
應在函稿左上方註明「以稿代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