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是什麼意思?
函用於對上、對下、對平行機關、不相隸屬機關及與人民間相互行文時,是最常用的公文格式之一。分為「主動行文」與「被動行文」兩種類別。
主動行文 V.S. 被動行文
圖片來源: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函」有哪些種類/用法?
上行函(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 內政部)
平行函(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下行函(例:教育部 ➡️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斜行函(例:教育部 ➡️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不同「函」的用語格式
稱謂語
上行文:用「鈞」,如:教育部對行政院稱「鈞院」
平行文:用「貴」,如:教育部對臺北市政府稱「貴府」
下行文:也用「貴」,如:教育部對高教司稱「貴司」
斜行文:用「大」,如:教育部對立法院稱「大院」
民眾、部屬:用「臺端」,如:教育部對民眾稱「臺端」
起手語
上行文:用「檢陳」
平行文:用「檢送」
下行文:用「檢發」、「檢附」或「檢送」都可以
期望語
上行文:用「請 鑒核」、「請 備查」、「請 查照」
平行文:用「請 查照」、「請 察照」、「請 查照惠辦」
下行文:用「請 查照」、「請 照辦」、「請 轉行照辦」
斜行文:用「請 詧照」
備註:近年高、普、特考大多數題目皆為「發文單位是直屬上級」或「受文者為下級」。
參考資料: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國立宜蘭大學總務處、國立中興大學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