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罪是什麼?
妨害秘密罪可以指刑法中的妨害秘密罪章,亦可專指刑法§ 315-1 雖規定的「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等行為,本文也會將重點著重於介紹刑法§ 315-1 的妨害秘密罪。
妨害秘密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刑法§ 315-1 共有兩款,分別規定了妨害秘密罪的兩種類型:
1. 無故窺視竊聽罪(刑法§ 315-1 第 1 款)
客觀層面
無故
意即窺視與竊聽的行為是沒有正當理由的,簡而言之,就是必須在法律上有授權行為人可以去窺視或監聽他人私下的舉動,否則就有可能符合「無故窺視竊聽」的定義。
利用工具或設備
此處的工具或設備專指能夠加強視力的工具,例如:望遠鏡、放大鏡等等。
窺視、竊聽的行為
意即暗中偷看,也就是說行為人在視、聽的過程中,並未取得被害人的同意。
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所謂非公開,可以再細分為主觀與客觀兩個面向。
主觀層面是當事人自己不想讓別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或言論;客觀層面則是當事人行為與言論的確是在非公開的場合進行的。
舉例而言,小明在自己家洗澡,卻被他人裝針孔攝影機偷拍,在主觀層面上,小明不想讓別人看到自己洗澡的樣子;而客觀層面是,自家浴室也的確是一個私密非公開的場合,因此偷拍者的行為符合「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構成要件。
主觀層面
主觀上,行為人必須要有窺視或竊聽的故意,也就是認知到自己的行為是在窺視或竊聽他人隱私,也的確想要這麼做。
2. 無故竊錄罪(刑法§ 315-1 第 2 款)
客觀層面
無故
意即竊錄行為是沒有法律上正當理由的。
使用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的方式
行為人必須使用具備錄音、照相或錄影等功能的設備器材,去紀錄他人的私人活動或言論。
竊錄的行為
意即私下記錄,也就是在使用設備記錄他人行為與言論的時候,未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和無故窺視竊聽罪一樣,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與身體部位包含主觀與客觀兩個層面:前者是指當事人主觀上不希望自己的言行或身體被他人窺探與記錄,後者則是指客觀上當事人所處的空間是一個私密的場合,的確有排除他人窺探與記錄的可能性與正當性。
主觀層面
主觀上,行為人必須要有竊錄的故意,也就是認知到自己的行為是在竊錄他人隱私,並且也的確想要這麼做。
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嗎?
根據刑法 § 319 規定,刑法§ 315-1 的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沒有針對妨害秘密行為提起告訴,那麼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去偵辦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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