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預告期是什麼?
當勞工接到錄取通知,進入公司/契約到職開始服務,勞動契約就開始生效,而離職預告期是勞工因個人規劃主動提離職時,為了讓公司可以提前找人替補、進行交接作業,在解除勞動契約前必須要告知雇主的「預告期間」。勞基法 §9 將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以下將分別介紹:
定期契約
勞基法施行細則 §6 對於定期契約作出解釋:
臨時性工作
指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在 6 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
指可預期於 6 個月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指 9 個月內會受到「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
指可在「特定期間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如果這個特定性工作期間會超過 1 年的話,雇主應該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才行。
不定期契約
指的是有繼續性工作的勞工,簡單來說,就是指不會到某個時間點就結束,工作內容會一直持續下去。台灣大部分勞工都屬於這類型,在法律上被稱作為 「不定期契約勞工」。這類型契約的離職預告日依照年資不同,時間也會有所差異,後文將詳細介紹。
怎樣才算「成功提出辭呈」?
根據民法 §488 規定,勞工是有權利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的!不論以口頭或書面(Email),甚至是用通訊軟體(Line、Slack)提出離職預告,並向雇主表明離職意願時,那麼當下辭職就生效,不需得到雇主同意。且即便雇主跟勞工在員工守則上約定離職需要獲得雇主同意,這樣的約定並不合法,也是無效的。
不定期契約勞基法規定的離職預告期是幾天?
依據勞基法 §16 規定,當勞工要自請離職時,可按照天數分為以下 4 種預告期:
0 天前,無需預告
工作未滿 3 個月的不定期契約勞工。就算雙方勞動契約有特別規定,提離職需提前 1 個月告知雇主,此約定仍屬無效。
10 天前
自請離職需要在 10 天前預告的,則包含:工作 3 個月以上、但未滿 1 年的不定期契約勞工。
20 天前
若是工作 1 年以上、但未滿3年的不定期契約勞工,則應於 20 天前提出離職預告。
30 天前
已在這份工作崗位上,持續工作滿 3 年以上的不定期契約勞工,則應該在30 天前提前預告離職日。
我可以不提離職預告就走人嗎 ?
法律保障人民有選擇工作的權利,勞工離職在實務上是常見情形,但如果沒有遵守相關規定,可能會面臨以下狀況:
因離職預告期不足導致公司損失,公司提出民事求償。
依照勞基法,員工離職時應該提出離職預告,雖然預告期不足沒有罰則,但如果因此造成公司虧損,公司可依民法向員工求償。
未依規定預告違約:民國 76 年 07 月 07 日台內勞字第 513747 號函
離職預告期不足是「違約行為」,公司要求賠償違約金
基於企業經營的需要,公司可以針對「離職預告期不足法定天數」約定違約金,當員工離職預告期間不足,就是違約行為,公司可依民事訴訟向要求員工賠償違約金;但如果公司訂出不合理的天價違約金,法院可能會予以酌減。
勞基法 §14 也有規定,在虛偽契約、雇主施暴、重大侮辱、工作內容對健康有危害之虞、雇主不給付報酬或是雇主違法等情況下,勞工可以在沒有提出離職預告的狀況下離職(但仍須在知曉這些情況的一定天數內離職),以下詳細介紹: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是虛偽的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為者。
契約所訂的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的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工作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在知曉以上情況後,同時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勞工依前項第 1 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在 「知道此情形」 當天起的 30 天內提離職。
雇主有前項第 6 款所定情形者,勞工需要在 「知道此情形」 或是 「知道損害結果」 當天起的 30 天內提離職。
如果勞工要用第 2 款或第 4 款規定提離職,但雇主已與施暴的代理人契約終止 ( 解雇 ) 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能用這種理由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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