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定義噪音?
關於噪音相關的規定,主要可見於《噪音管制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只要超出管制標準的聲音,即為噪音(噪音管制法§ 3)。
至於管制標準如何認定,則是以《噪音管制標準》的規範為基準,依照地區與時段的不同,噪音的分貝數標準也有所不同。
噪音管制區域
依照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2 規定,可將噪音管制區分為 4 大類,各縣市亦可依照轄境內噪音的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噪音管制法§ 7)。
第一類噪音管制區
環境亟需安寧的地區,如:風景區、保護區等。
第二類噪音管制區
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如:文教區、行政區等。
第三類噪音管制區
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如:商業區、漁業區等。
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如:工業區、倉庫區等。
噪音管制時段
噪音管制的時段分為日間、晚間、夜間三項,不同地區在時段的劃分上也有所不同(噪音管制標準§ 2 第 5 款)。
以上規定主要在規範法規中特定的場所、工程及設施,如: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等(噪音管制法§ 9),各場所及設施製造噪音的詳細標準則規定在噪音管制標準§ 4 - 8 。
而如果不屬於噪音管制法§ 9 所特定的場所、工程及設施所製造的噪音,例如鄰居晚上大聲喧嘩、或是寵物吠叫等等,則可依噪音管制法§ 6 和社會秩序維護法§ 72 第 3 款規定,向警察機關檢舉。
該怎麼檢舉噪音?
如同前述,如屬於噪音管制法§ 9 所規定的特定場所、工程及設施製造的噪音,應向環保主管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各縣市的環保局檢舉,目前環保署也有架設公害污染陳情網路受理系統,方便民眾線上陳情。
至於相關的罰鍰金額、限期改善的期限等,則規定在噪音管制法§ 24 。
如果不屬於噪音管制法§ 9 所規定的噪音類型,則可直接向所在地的警察局進行檢舉,如檢舉成立,則會對噪音製造者處以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 72)。
而如果是公寓大廈的住戶製造的噪音,且該大樓設有管理委員會的話,亦可向管委會檢舉,並請管委會報請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協助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6 第 1 、第 5 項)。
一但檢舉成立,也會對噪音製造者處以罰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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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噪音管制法§ 9 所特定的場所、工程及設施所製造的噪音▶️向行政院環保署或各縣市環保局檢舉
罰則▶️罰鍰、限期改善、停工/ 停業/ 停止使用、廢止許可證
噪音管制法§ 9 以外的噪音▶️直接向所在地的警察局進行檢舉
罰則▶️罰鍰
噪音管制法§ 9 以外的噪音,且是設有管理委員會的大樓住戶所製造▶️亦可向管委會檢舉,並請管委會報請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罰則▶️罰鍰、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