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是什麼意思?
是一種鼓勵社會互助的制度。意思是沒有受到委託,也沒有法律上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法律上義務,主觀上有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此稱無因管理。
舉個例子
A 與 B 是居住在隔壁的鄰居,某天 A 發現 B 外出時忘了關閉家中的門窗和冷氣,就進入 B 的家中幫他把門窗關好、把冷氣關掉。
在這個例子中,A即為無因管理中的「管理人」,B則是「本人」。
無因管理有哪些構成要件?
為本人的利益而為之
若無因管理是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之意思,則屬於適法的無因管理。
如果不利於本人或違反本人之意思,就會構成不適法的無因管理,除非該無因管理是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者本人之意思其實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才會例外將該行為認定為適法的無因管理(民法§ 174 第 2 項)。
管理他人事務
本人應處理的事情,管理人在法律上沒有義務的情況下還是幫忙做了。
無法律上的義務
如親屬間有扶養義務,就不算在無因管理的範疇中。
不當得利 V.S. 無因管理 V.S. 侵權行為
「無因管理」是管理者在既無法律授權,也沒有契約基礎的情形下,介入他人事務,因而產生了利益的移動(亦即產生了 「管理結果」),或者發生了損害(亦即因管理人管理不當致損害本人的利益),這些問題本來就是「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所欲規範者。故就本質而言,「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但或許是因為管理人所作的一切,是基於本人利益所做的,再加上管理人實際上管理的結果,不但並未損害本人的利益,反而使本人獲得一定利益,將它當作「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來處理,可能反而無法符合當事人間的利益;再加上法律總是鼓勵見義勇為、樂於助人的行為,因此特別將此行為態樣, 從「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中脫離出來,自成一格。
由上述說明,我們必須精確地掌握一點:管理人主觀上須為本人利益為之,客觀上則須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並以有利於本人的方法而為之管理行為,始為民法所稱「無因管理」,亦唯有如此,民法才有另外加以規範的必要;除此之外的「管理」行為, 都不是民法§172 所欲規範者,那麼這些型態的「管理」 行為,還是必須回到其本質,以「不當得利」及(或)「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加以規範之。
本段文字節錄自李淑明《債法總論》第二節 P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