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什麼意思?
刑法 §14 第 1 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應注意而未注意」在刑法中的全文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是針對過失犯做出的定義。
意思是行為人必須要在行為時必須履行注意義務,也就是注意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對他人造成侵害,如果依當時的情況綜合判斷下,認為行為人應該要履行注意義務、也的確能夠履行,但行為人卻沒有做到,就算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想要讓侵害行為發生,也仍有可能被認定為過失犯。
有遵守交通卻出了車禍,還要負刑責嗎?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樣的敘述最常見的情境之一就是交通事故相關的案件了。因為這一項規定,就算行為人在事故發生時有遵守交通規則,卻因為自己的疏忽而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發生,仍有可能要負起相應的刑事責任,如:過失致死(刑法 §276)、過失傷害(刑法 §284)等等⋯⋯。
不過,行為人究竟有沒有違反注意義務,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在公訴案件中需由檢察官負責舉證的。
並且,因為人從發現狀況 ➡️ 判斷情況 ➡️ 做出反應會需要一定的時間,也就是所謂的「認知反應時間」,如果鑑定結果認為事故發生時給予行為人的認知反應時間並不足夠,實務上通常也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行為人的確沒有履行注意義務的可能,故不會以過失犯論罪。
實務判決對認知反應時間的認定
那麼,實務上對於認知反應時間的長短有沒有一定的認定標準呢?
整體而言,實務判決對於交通事故中認知反應時間的認定標準分為日間駕駛與夜間駕駛。一般認為日間駕駛時,駕駛人的認知反應時間約為1 ~ 1.6秒(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易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夜間駕駛則為 2 ~ 2.5 秒(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 134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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