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是什麼?
著作人格權是著作權法中針對創作者的人格利益所為的權利保障;與之相對應的則是著作財產權,保障的是創作者對自己的作品所享有的財產上利益。
著作人格權包含的權利
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 15 )
公開發表的定義為將作品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等方法,展示在公眾面前的權利(著作權法§ 3 第 1 項第 15 款)。
公開發表權則是指著作人有權自由決定是否公開發表、何時公開發表、以及公開發表的形式。
但若著作人為公務員,且其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歸其隸屬的機關(法人)享有時,該公務員同樣不會具有公開發表權。
除此之外,著作權法§ 15 第 2 、 3 項也規定了 4 種例外,是即使著作權人沒有公開發表,依法可推定其已經同意公開發表的情況: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將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
依學位授予法所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又該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著作權法§ 11 第 2 項及§ 12 條第 2 項,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 16 )
當著作權人公開發表其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例如:印刷書籍、複製原畫⋯⋯等等)時,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要標註其姓名、或是是否要使用別名來標註。
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權法§ 17 )
禁止不當修改權又稱同一性保持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等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造成著作權人名譽受損的權利。
若相關權利受到侵害,著作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請求損害賠償,並要求重新標注著作人之姓名、更正內容等能夠回復其名譽的處分(著作權法§ 85 )。
著作人格權可以轉讓嗎?
根據著作權法§ 21 規定,著作人格權是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不能夠轉讓或繼承。
但著作權法允許雇用或出資請他人創作作品時,雇用人或出資人可以與創作者簽訂合約,事前約定作品著作人格權歸屬雇用人或出資人享有(著作權法§ 11 第 1 項、§ 12 第 1 項)。
著作人格權期限有多久?
根據著作權法§ 18 規定,著作人格權是具有永久性的,即使著作人死亡或享有著作人格權的法人消滅,對於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依然視同生存或存續。
如果在著作人死亡後,有人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則其遺囑指定之人或是親屬,仍可以主張他人侵害了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而請求更正內容、回復著作人的名譽(著作權法§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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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人格權是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不能夠轉讓或繼承
著作人格權是具有永久性的,即使著作人死亡或享有著作人格權的法人消滅,對於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依然視同生存或存續
參考資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