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是什麼?
著作財產權保障的是著作人在財產與經濟上的利益,和著作人格權保障著作人的人格利益不同。並且,著作財產權不具有一身專屬性,可以轉讓或授權給著作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著作權法 §36 、 §37 )。
著作財產權的種類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可再細分為以下 11 種權利:
1. 重製權(著作權法 §22 )
是指著作權人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重複製作其創作(著作權法§ 3 第 1 項第 5 款)。
如果是在音樂或戲劇等藝術作品演出時錄音、錄影,或是依照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來建造房屋,也都算是重製的一種。
2. 公開口述權(著作權法 §23 )
指著作權人可以用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如:演講、朗誦等(著作權法§ 3 第 1 項第 6 款)。
3. 公開播送權(著作權法 §24 )
指著作權人可以用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以聲音或影像的方式向觀眾傳達著作內容,如:廣播、電視節目等(著作權法§ 3 第 1 項第 7 款)。
4. 公開上映權(著作權法 §25 )
著作權人可以用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如:電影放映、直播等(著作權法§ 3 第 1 項第 8 款)。
5. 公開演出權(著作權法 §26 )
是指著作權人可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等方式,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如:戲劇公演、演唱會等(著作權法§ 3 第 1 項第 9 款)。
6. 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 §26-1 )
著作權人可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且觀眾可以自行選定接收著作內容的選定之時間、地點,如:將作品放上網路供人下載(著作權法§ 3 第 1 項第 10 款)。
7. 公開展示權(著作權法 §27 )
著作權人可以公開向大眾展示著作內容,如:舉辦展覽(著作權法§ 3 第 1 項第 13 款)
8. 改作權(著作權法 §28 )
指著作權人可以用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等方法,就原著作的內容另為創作,如:改編電影、小說等(著作權法§ 3 第 1 項第 11 款)。
9. 編輯權(著作權法 §28 )
著作權人可以決定是否要將自己的作品交由他人編輯、收錄在其他著作中,如:將文章收錄於文集、文選中。
10. 散布權(著作權法§ 28-1 )
著作權人可以決定是否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如:公開販售、贈與自己的作品給他人(著作權法§ 3 第 1 項第 12 款)。
11. 出租權(著作權法§ 29 )
著作權人可以決定是否要將作品出租予他人閱覽、使用。
著作人死後,還能想享有著作財產權嗎?
答案是可以的。根據著作權法 §30 第 1 項規定,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內,也就是說,在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內,擁有其著作財產權之人都可以持續獲得該著作所帶來的經濟上利益。
但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作品則是例外,其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內,意即著作財產權的時效是從公開發表後開始起算, 50 年後即消滅,即使著作人依然在世,亦不得主張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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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本文為大家整理了著作財產權的定義、種類和時效,希望能幫助大家對著作權相關的法律規定有更深入的了解。
參考資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