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是什麼意思?
洗錢( Money Laundering )依洗錢防制法 §2 規定,指的是以下行為: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的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
此外,在我國也有針對特定犯罪的洗錢行為加以處罰。如果幫助他人洗錢,例如:提供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也會觸犯幫助洗錢罪,後文將詳細介紹。
洗錢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洗錢罪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以下將分別介紹: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標的:因重大犯罪所取得的財物或財產利益
根據洗錢法 §2 第 2 款,收受行為的標的有兩種,首先是「財物」,它的範圍限於「有體物或有形物」,且具有實際經濟價值的東西;其次,行為標的要可以被追溯到有「不法的來歷」,也就是說,標的與犯罪行為間必須具有關聯性。
收受行為
舉個例子說明「收受行為」,小華同意出借自己的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讓詐騙集團擁有實際控制小華帳戶的權限,這個「經前行為人同意,而取得其對於標的實際控制權限」的動作,就是「收受行為」。
行為人
這裡指的是「收受行為的行為人」(詐騙集團),不是作為行為標的來源的「前行為行為人」(小華)。
主觀構成要件
知道行為標的的來歷
如果行為人(即上述例子中的小華)有清楚地認識到,行為標的的來源是明確違反刑法的行為,卻仍決定接受標的,那麼就具有「直接故意」;如果行為標的來源是可能違反刑法的行為,卻仍決定接受標的,那麼就具有「間接故意」。
知道收受行為可能作為對方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當帳戶提供者的主觀上有認識到該帳戶可能會被收受行為行為人(如:詐騙集團)用來收取詐騙的犯罪所得,且收受行為行為人提領後產生阻斷金流的效果,那麼帳戶提供者雖然不會成立洗錢罪的「正犯」,但仍會成立洗錢罪的「幫助犯」。
出借戶頭=幫助洗錢罪嗎?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後來在 2020 年 12 月作成裁定,認定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給不認識的人,並不屬於洗錢防制法 §2 所稱的洗錢行為,因此不會成立一般洗錢罪。
不過,呈如前述,假設提供人頭帳戶的人已經知道帳戶會被拿來作為收取、提領犯罪所得的工具,還提供帳戶的話,就會成為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觸犯幫助洗錢罪。
洗錢罪的刑責是...?
依洗錢防制法 §14 規定,有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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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出借戶頭 ≠ 幫助洗錢罪,但如果提供人頭帳戶的人,已經認知到這個帳戶可能會被用來當作收取或提領犯罪所得的工具,仍出於幫助洗錢的犯意提供帳戶,就會構成幫助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