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會議是什麼?
勞資會議是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 §83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成立,含有勞方及資方代表的組織。是企業內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藉由勞資雙方以相同人數代表定期舉辦會議,以報告及提案討論的方式,充分進行溝通後獲得多數代表同意並執行。
雙方透過勞資會議,告知對方訴求,進而達到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資爭議於未然等結果。只要是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的事業場所內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都應該要舉辦勞資會議,以期勞資雙方能有定期溝通的平臺。
什麼時候需要開勞資會議?沒開會雇主要面臨哪些罰則?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18 規定,每 3 個月至少需要舉辦一次勞資會議,必要時得召開。依現行法律,未定時召開勞資會議沒有相應的罰則規範,但是綜觀勞基法規範,雇主在企業經營上的許多彈性措施,其實都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合法實施,以下將詳細介紹。
勞資會議可以決定哪些事項?
雙週、八週及四週變形工時。(勞基法 §30 )
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俗稱的「加班」。(勞基法 §32 第 1 項 )
延長工時上限放寬。(勞基法 §32 第 2 項 )
女性夜間工作。(勞基法 §49 )
輪班制工作班次間隔時間放寬。(勞基法 §34)
放寬七休一例假的限制。(勞基法 §36 第 5 項)
以上事項如果沒有經事業單位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直接實施,各地主管機關將依勞基法 §75 對雇主進行行政裁罰。
誰要參加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由事業單位內的勞工票選出的「勞資會議代表」參加,在勞資會議中,勞資雙方代表各 2 ~15 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 5 人,且代表需為同數。
勞資會議紀錄怎麼寫?
企業召開勞資會議時,應做成紀錄且須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並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紀錄事項應該包括:會議屆、次數、時間、地點、出席與列席人員姓名、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決議,以及臨時動議及決議。
以下也為各位整理出勞資會議紀錄的各項格式、範例:
範例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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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勞資會議是企業內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只要是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的事業場所內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都應該要舉辦勞資會議。
每 3 個月至少需要舉辦一次勞資會議,必要時得召開,但依現行法律,未定時召開勞資會議沒有相應的罰則規範。
「雙週、八週及四週變形工時」、「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時上限放寬」、「女性夜間工作」、「輪班制工作班次間隔時間放寬」、「放寬七休一例假的限制」若未經事業單位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直接實施,各地主管機關將依勞基法 §75 對雇主進行行政裁罰。
勞資會議需紀錄會議屆、次數、時間、地點、出席與列席人員姓名、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決議,以及臨時動議及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