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怎麼寫?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會比較有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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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法律人編輯 - Lulu.2022-08-23

租賃契約是什麼?

民法§ 421 第 1 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依照民法規定,租賃契約就是指雙方當事人簽訂契約,由其中一方(出租人)提供物品可為動產或不動產)給另一方當事人(承租人)使用與收益,而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給出租人的法律行為。

租賃契約該怎麼寫?

以市面上最常見的房屋租賃契約為例,除了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料外,契約內應該要具備的內容有:

1. 房屋的地點及使用範圍、提供設備

包括房屋的地址、出租的範圍(承租人可以使用的範圍)、出租人(房東)是否有提供家具等設備。

2. 租金

包括租金的計算方式多久繳一次(通常可分為月繳和季繳兩種)、每月或每季的哪個時間點前必須要繳納等等。

3. 租約的起迄點

也就是租賃契約開始與結束的時間點。

4. 押金

通常房屋租賃契約會要求承租人額外支付押金給房東,在租約結束、確認房屋沒有因房客不當使用而受損之後,承租人就可以領回這筆押金

至於押金的數額給付方式何時返還等事項,都應該在租賃契約中明定。

5.房屋相關的衍生費用由誰負擔

衍生費用包含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等與房屋相關的費用支出,雙方簽訂租賃契約時,也應在契約中約定這些費用該由誰負擔。

6.是否能轉租

根據民法§ 443 第 1 項後段的規定,只有當租賃契約中明確約定不得轉租的情況下,承租人才不能將租賃的房屋轉租給他人。

所以,如果屋主不希望自己的房屋被轉租,記得要在契約中特別註明不得轉租,才能避免後續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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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把房屋租賃契約拿去公證?

有些屋主會在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後,將租賃契約拿去公證(尤其是租期較長的租約),這麼做的目的是什麼呢?

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依照公證法§ 13 第 1 項規定,只要租賃契約中有約定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逕為強制執行,並且經過公證,日後產生相關爭議時,公證過的租賃契約就可以不經訴訟過程,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除此之外,因為公證也具有「事先存證」的效果,對於租賃雙方的保障會更加全面。當然,並不是說沒有經過公證的租約就無效,只是公證租約能給予雙方再多一層保障、日後產生爭議時處理流程也會變得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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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本文介紹了租賃契約的定義,並以房屋租賃契約為例,介紹租賃契約的寫法、以及公證房屋租賃契約的實益,希望能幫助大家對相關規定有更深入的了解!

參考資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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