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是什麼?有哪些基本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是為了防止傳染病的擴散、保護國民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規範,其中包含了傳染病防治的組織架構、防疫與檢疫措施、違反防疫規定的罰則等內容。
舉例而言,在生活中時常能聽到的「確診」、「居家隔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等概念,都是出自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防治法 §46 規定了傳染病檢體之採檢和檢驗方式,用以判斷受檢者是不是確診的病患; §58 則規定了自疫區入境、或疑似有與確診者之人,需要接受居家檢疫或隔離治療等檢疫措施;另外, §17 也明訂了中央主管機關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行政院報請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作為指揮防疫的統籌單位。
COVID-19屬於哪一類傳染病?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 §3 規定,法定的傳染病依嚴重程度可分為 5 個等級,其中COVID-19屬於第 5 類傳染病,也就是所謂的新興傳染病。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會受到什麼處罰?
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有需多關於防疫措施的規定,以及人民須協助遵守的事項,在傳染病防治法§ 61 - 71 也規定了違反規定時可能會遭受的處罰,其中又可依事件的性質和處罰的類型,區分為行政罰和刑罰兩大類。
行政罰類
大部分的裁罰事項都屬於此類,包括利用傳播媒體散布關於疫情的錯誤訊息(傳染病防治法§ 9 、 64-1)、拒絕或規避主管機關的治療或防疫措施(傳染病防治法§ 36 、 §70 第 1 項)等等,都有可能被處以一定金額的罰鍰。
至於在本次 COVID-19 疫情流行期間,可能會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而被開罰的行為,可以參考衛福部公告的因應 COVID-19 疫情防疫措施及裁罰規定表,其中最常見、普遍的事項包括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特定的場所未遵守防疫規定等等,都有可能被依傳染病防治法開處一定金額的罰鍰。
刑罰類
傳染病防治法中也有刑罰相關的處罰,不過總共只有 3 項規定會涉及刑罰:
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若是對主關機關徵調的防疫物資有囤貨居奇、哄抬物價等行為,情節重大者可以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併科 500 萬元罰金。
若明知自己罹患特定種類的傳染病,卻不遵守防疫規範,而將疾病傳染給他人,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關於疫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若是經認定已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得科以 30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