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的定義是什麼?一個案例搞懂內線交易構成要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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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法律人編輯 - Kelly.2022-05-30

內線交易是什麼意思?

指具備特定身分的人,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公司有價證券價格的明確消息時,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公司的股票或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

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證券交易法§157-1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1. 具備特定身分的人

公司內部的人、大股東、根據職業和控制關係知道資訊的人、失去上述身份不到 6 個月的人、或者從上述人那裡知道資訊的人都受到內線交易的規範。例如小華是董事,屬於公司內部人;小明從小華那裡得知消息,屬於接受消息的人。

2. 消息具有重大性

指對股價有重大影響的消息或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要影響的消息。例如某 C 藥廠藥品研發成功的消息可能重大影響某 C 藥廠的股價時,此一消息便具有重大性。

3. 消息具有明確性

一般來說,「消息明確」是指「消息成立」。消息成立的時間,是指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等,並以日期在前面的為準。例如:大帽公司在1月1日時確定產品研發成功,1月1日就是事實發生日,此消息便具有明確性。

4. 實際知悉內部消息

要達成內線交易,前述有特定身份的人實際上需要瞭解內部資訊。

5. 進行交易

內線資訊未公開或資訊公開後 18 小時內,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公司上市、上櫃或興櫃的有價證券。例如:小明在消息公開前就買入 C 藥廠股票。

從以上說明來看,內線交易是指,擁有特定身份的人,在實際知道了對公司有價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明確資訊時,在資訊未公開前或公開後的 18 小時內,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買入或買出公司上市、上櫃或興櫃的有價證券。

內線交易的刑責是什麼?

根據證券交易法 §171,如果犯了內線交易,行為人基本上會被判 3~10 年的有期徒刑,可以併科 1,000 萬至兩億元的罰金,犯罪所得也會全部被沒收;刑責還會因犯罪所得超過 1 億元再加重。另外,行為人對於不知內線交易而買賣被坑殺的股民,也要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內線交易案例-名鐘案

事實簡述

於 97 年 3、4 月間,名鐘公司(現已更名為「安鈦克公司」,以下仍稱名鐘公司)為擴展於大陸地區白牌手機零組件業務,而與大陸地區之天元控股集團旗下之中銀公司、德聯公司、天基公司等公司合作,生產銷售手機液晶螢幕模組(LCM)、手機主機板(PCBA)等手機零組件產品,被告周○生等 2 人為虛增名鐘公司業務額,藉上開交易虛增名鐘公司 97 年 3 月份及 4 月份營業收入,並編製不實之 97 年第 1 季財務報告。


名鐘公司虛增 97 年 3、4 月份營業收入及編製不實之 97 年第 1 季財務報告,係屬行為時即 99 年 6 月 2 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4 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列之重大消息。被告周○生等 2 人在知悉該重大消息後,未公開前(即社會大眾尚不知悉名鐘公司有虛增該公司 97 年 3 月及 4 月營業收入及編製不實財報乙事),賣出名鐘公司股票。

訴訟經過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被告周○生、江○玲(以下稱周○生等 2 人)、陳○福、陳○銘(以下稱陳○福等 2 人)等人,獲悉名鐘公司重大消息,在重大消息公開前內線交易名鐘公司股票,涉犯 99 年 6 月 2 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內線交易罪嫌,於 98 年間提起公訴。
刑事法院判決被告周○生等 2 人有罪,經三審定讞。
投保中心於 98 年 9 月 23 日向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至民事庭審理後判決投保中心部分勝訴(敗訴部分為另案成立和解而扣除部分賠償金額之故,詳後述),被告周○生等 2 人不服提起上訴,最後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其等上訴,民事部分亦已告確定。

法院判決重點摘述

本件之爭點為:

(1)被告周○生等 2 人是否有提前認列營業收入造成 97 年 3 月及 4 月營收虛增,並不實編製名鐘公司 97 年第 1 季財務報告?

(2)此等虛增營收及編製不實財務報告等事實是否屬於影響名鐘公司股價之重大消息?

(3)被告周○生等 2 人是否於知悉重大消息後至公開前出售名鐘公司股票,而構成 99 年 6 月 2 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所定內線交易行為?

(4)投保中心之授權投資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數額為何?


(二) 被告周○生等 2 人提前認列名鐘公司 97 年 3 月及 4 月之營業收入以虛增營收,而製作不實之 97 年第 1 季財務報告等文件:
被告周○生等 2 人確有虛增名鐘公司 97 年 3 月及 4 月營業收入,並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暨記入帳冊之行為,業經刑事判決所認定。另被告周○生等 2 人亦經另案民事判決認定確有該等虛增營收並製作 97 年第 1 季不實財務報告之行為,並判決其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是被告周○生等 2 人上開虛增營收以製作不實財務報表之行為,洵屬明確,已堪認定。


(三) 「名鐘公司虛增 97 年 3 月、 4 月份營業收入,製作 97 年第 1 季不實財務報告」,屬 99 年 6 月 2 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禁止內線交易規定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無訛:
名鐘公司 97 年 3 月、 4 月份虛增營業收入之金額甚大,且虛增前後所呈現之公司營運及獲利實況差別甚鉅,該等虛增鉅額營業收入實屬製造不實公司經營榮景,其程度已達足以變動正當投資人對於該公司之經營情況、發展前景、公司維持財務報表正確性之態度及經營者誠信之認知,而對投資該公司之決策判斷造成影響甚明。


(四) 被告周○生等 2 人於知悉後至公開前出售名鐘公司股票,涉犯內線交易行為:
本件重大消息最早係於 97 年 3 月 24 日成立(最早製作原始銷貨單之日期),並於 97 年 7 月 22 日公開(檢調搜索翌日名鐘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公告)。被告周○生等 2 人在知悉上開重大消息後,該重大消息公開前,周○生以他人即高○川、陳○燕之帳戶、江○玲以自己帳戶所為名鐘公司股票之買賣,均屬 99 年 6 月 2 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所禁止之內線交易行為。


(五) 被告周○生等 2 人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其金額計算:
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擬制投資人所受之損害金額為:以重大消息公開後 10 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與各該內線交易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投資人買入股票單價之差額,乘以各該投資人買入之股數。被告周○生等 2 人因有上述之內線交易行為,造成投保中心授權投資人之損害,自應依上開規定,計算其等對各授權投資人應負之賠償金額。


(六) 被告周○生等 2 人於另案與投保中心達成和解,故投資人已受填補之損害金額應扣除之:
投保中心與周○生等 2 人間之另案名鐘公司財報不實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周○生等 2 人於該案中與投保中心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額,因名鐘公司財報不實損害賠償事件與名鐘公司內線交易損害賠償事件之授權投資人有部分重疊,重疊部分之授權投資人已自財報不實損害賠償事件中獲得賠償,故本件內線交易授權投資人之損害已獲得部分之填補,該已受填補之金額即應予扣除之,始符合「損失填補」原則。

案件資料來源: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內線交易

參考資料:123

結語:本文介紹內線交易的定義、構成要件、刑責與實際案例,幫你快速了解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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