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是什麼意思?
民法 §148 第 2 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簡稱「誠信原則」,為民法上的帝王條款,是道德觀念法律化的具體表現,指個人在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時,要公平衡量當事人雙方的利益與期望,且權利人及義務人同樣受誠實信用原則的規範,用以實現公平正義與維護法律秩序的原則。
換句話說,違反公共利益、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及自己所受的利益使他人及國家社會蒙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皆不符合誠信原則。
舉個例子
阿明向小華借貸 1 萬元,並沒有約定何時應該清償。有一天,兩人一起到森林裡玩耍,突然出現持槍強盜阿偉,表示要搶劫。阿明此時向強盜說:「強盜兄,請等一下!」。然後從口袋裡掏出 1 萬塊,拿給小華說:「乙兄,欠你的錢現在還你!」。
法律並沒有規定在強盜面前不能把錢還給債權人,但這時還錢的行為並沒有發生清償效果,因為此時阿明還小華錢,一定會被強盜搶走,本來是自己的損失硬是移轉到小華的頭上,就屬於有欠誠信的行為。
誠實信用原則 V.S. 信賴保護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人民、國家之間的法律行為應誠實、確實履行承諾,不能欺騙。例如:警察欲取締超速車輛而進行測速照相,不可偷拍。
信賴保護原則指法律應保障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產生的合理信賴。從國家的角度來說,應遵守信用為自己做出的行為與承諾負責,才能表現出法律的安定性;然而,從人民的角度來說,國家必須維持穩定的法律秩序,才有準則能夠依循。例如:若修法提高違反交通條例的罰鍰,已開立之罰單金額需依照原本金額,不得依新法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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