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樹果實理論是什麼?
毒樹果實理論是一個刑事法上的比喻,用來形容「取得證據的手段」與「證據本身」的關係就如同樹木和樹木結出的果實,一棵樹如果有毒,結出來的果實也會是有毒的——如果取得證據的手段是違法的,那麼因違法手段而產生的證據也一樣會因為違法而沒有辦法被採用。
舉例而言:如果被告的自白是因為警方用刑求逼供的手段(讀樹)而取得,那麼這段自白(毒果)就該被認定為沒有證據能力,無法因為這段違法取得的這段自白而斷定被告是有罪的。
雖然常聽到有人在講「毒樹果實理論」,但《刑事訴訟法》裡真的有這個規定嗎?
事實上,毒樹果實理論是屬於英美法系體系的概念,而台灣屬於歐陸法系國家,因此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其實是沒有這個概念的。
但是!並不是說毒樹果實理論在台灣就完全沒有適用的空間,它在我國的實務和學理上仍然是經常被提及的概念,所以依然具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
意思是說在台灣,即使違法取得的證據也能使用嗎?
當然不是!事實上,歐陸法學中有另一套與毒樹果實理論內涵相似的理論,叫證據排除法則。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156、§158-2、§158-4中都有規定,如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自白、在夜間訊問、未告知被告其應有的權利就進行訊問等行為,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
只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也有規定,就算是違法取得的自白,如果能夠證明違法行為並非出自於惡意,而且該自白是基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由意志而陳述的話,依然是有效的,這就是我國刑事法的證據排除法則和毒樹果實理論最為不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