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 §222 第 1 項:「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刑事訴訟法 §155 第 1 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自由心證指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程度,有自由判斷之權,即證據的取捨及證明力間強弱,由法院自由認定的,是法律賦予法官判斷證據與事實間的可信度高低之權力。「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而「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的過程。但自由不等於隨意,在法律上自由心證仍有限制。
自由心證有哪些限制?
民事訴訟法 §222 第 3 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刑事訴訟法 §155 第 1 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自由心證不得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應該在判決書中記載清楚,以避免濫用。
經驗法則
指自然科學或一般人的正常生活經驗,因此不能是法官的個人猜測或個別經驗,也不能偏離事物道理。
舉個例子
一個人不可能不使用工具而切斷電纜線,因此一定有使用工具。
論理法則
指符合邏輯的法則。
舉個例子
被告已經提出案發當時人在台東,就不可能同時出現在台南的案發現場。
舉個例子
若在審理一個竊盜案件,若現場除了被告跟被害人外,分別還有一男一女路人看到事情經過,男路人說我有看到被告偷被害人的錢,女路人說我從頭到尾都沒看到被告偷錢。
這種狀況在「自由心證原則」下,法官就陷入困境,會認為兩個證詞的證明力相同,但證詞矛盾,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無法確信被告有竊盜的行為,基於罪證有疑,惟利被告以及無罪推定原則,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會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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