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的罰款、罰則是什麼?
依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如果無照駕駛機車或汽車,將面臨 $6,000 ~ $12,000 的罰鍰,且當場禁止當事人駕駛。在此我們也將法條規定整理成圖表,方便大家做參考:
無照駕駛機車
期限內應繳罰單金額 ➡️ $6,000
罰單逾期未達 30 天應繳金額➡️ $6,600
罰單逾期 30 天以上、60 天以內應繳金額 ➡️ $7,800
逾期 60 天以上應繳金額➡️ $9,000
無照駕駛小型車
期限內應繳罰單金額 ➡️ $8,400
罰單逾期未達 30 天應繳金額➡️ $9,200
罰單逾期 30 天以上、60 天以內應繳金額 ➡️ $10,900
逾期 60 天以上應繳金額➡️ $12,000
但在筆者撰文當下,行政院已通過交通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將無照駕駛小型車、機車罰鍰調高為 $24,000 ,最快在 111 年年底就會完成修法:
無照駕駛出車禍,誰要負責任?
這個問題可以拆分成 2 種可能狀況,以下舉例說明:
狀況一、無照上路發生車禍,經車禍鑑定無肇責
舉個例子
阿明無照駕駛,行車過程中遭到後方有照駕駛的阿亮追撞,經車禍鑑定後確認阿明肇責比為 0%,阿亮則為 100%。
案例解析
這邊要說明一個重要的觀念,當別人違反法律,不表示自己可以侵害這個人之權利。以這個例子來說,阿明雖然無照駕駛,阿亮還是不能夠追撞他,「阿明違規在先,阿亮遵守交通規則,合法持有駕照才上路,所以阿亮不小心撞到阿明,也是阿明的問題」這樣的觀念是錯誤的!因為道路交通規則的處罰邏輯是,人民先違反該規定後,再依照相應的違規事項進行懲處。但每個人民在法律上都有負擔一項「不可以侵害他方權利」的義務,所以無論因什麼原因而侵害他人的權利,都將構成不法。
只有滿足以下 2 個條件後,才能形成一個合法的侵害行為(刑法 §23、民法 §149 ):
別人違法,且行為侵害到我或他人的權利
為避免侵害狀態持續發生,我採取對對方最小侵害的違法行為
結論
依上述例子來說,阿明在報案的當下就會因無照駕駛被開單,但阿亮仍需負擔阿明受到損害的全額賠償,與阿明是否無照駕駛沒有影響。
狀況二、無照上路發生車禍,經車禍鑑定有肇責
舉個例子
阿明無照駕駛,行車過程中遭後方駕駛阿亮追撞,經車禍鑑定後確認阿明對事故的發生有 30% 過失責任,阿亮則有 70%。
案例解析
要解答上述案例,我們應該釐清車禍所導致的損害是否構成民法§184 的侵權行為要件,也就是具備「因果關係」與故意或過失。
在這個例子中,「無照駕駛」固然不當,但對於車禍發生並無過失,「過失」指的是損害的發生,當事人阿亮在「主觀上」知道追撞將會發生,行為人阿明則是在「客觀上」違反了無照不得駕駛的法律義務,違法是一種客觀狀態,不是主觀狀態的描述。
換句話說,除非阿亮能夠證明因車禍產生的損害與阿明無照駕駛有因果關係,否則「車禍」與「無照駕駛」兩件事情應該分開探討、咎責。
結論
阿明、阿亮兩人主張過失相抵後,阿亮還是要按比例賠償阿明受到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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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
重點整理
無照駕駛機車或汽車,將面臨 $6,000 ~ $12,000 的罰鍰,且當場禁止當事人駕駛。
最快今年底前行政院會上修無照駕駛罰責,將小型車、機車罰鍰調高為 $24,000 。
除非證明無照駕駛與損害有因果關係,否責兩者應分開討論、咎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