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羈押禁見是什麼意思?
羈押將被告拘禁於一定處所(看守所),以防止被告在訴訟程序進行中逃亡、滅證、串供或反覆實施犯罪,以使偵查、審判及刑罰的執行可以順利完成的對人之強制處分。羈押禁見則是指法院裁定將被告拘束於看守所,同時禁止被告與律師以外之人見面。依據刑事訴訟法§101、§101-1 規定,分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
一般性羈押 V.S. 預防性羈押
怎樣會被羈押?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不羈押,將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可以羈押: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羈押可以交保嗎?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然有前面所說的各項羈押原因,但如果發現沒有羈押必要的話,法官也可以直接命被告具保(俗稱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所謂「具保」,是指命被告提出保證書或繳納相當的保證金來代替羈押。依照刑事訴訟法§110 第 1 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被告之配偶、 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法定代理人或律師, 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因此,被告在羈押當中是可以隨時向法官聲請交保。如果案件還在偵查中,那麼法官便會徵詢檢察官的意見,最後如果認為符合停止羈押的條件時,法官便會決定讓被告交保而停止羈押,並將被告釋放。
羈押期限是多久?
被告在押所中,如不妨害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可以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或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且羈押期間亦有定限,依刑事訴訟法§108 規定如下:
偵查中不得逾 2 月,並得延長羈押 1 次,延長羈押期間 1 次不得逾 2 月
審判中不得逾 3 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 2 月,得延長次數如下:
所犯最重本刑為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 3 次為限,第三審以 1 次為限
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 10 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 6 次為限,第三審以 1 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5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