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和大法官解釋有何差異?審理流程與制度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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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法律人編輯 - Lulu.2022-05-31

憲法法庭是什麼?和大法官會議有什麼差異?

憲法法庭的制度其實從民國81年就存在的制度,按照81年修正的憲法增修條文§13條第2項(現已修法)規定,憲法法庭是由大法官組成,負責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民國94年修正憲法增修條文§5第4項,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也納入憲法法庭的審理範圍內。

至於民國111年新上路的憲法訴訟法,主要是針對聲請大法官釋憲的案件所為的新規定。

舊制——大法官會議

在憲法訴訟法上路之前,如果人民或法院想要聲請憲法解釋或違憲審查,則大法官會以大法官會議的形式來審理這些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2),並以大法官解釋——也就是我們熟悉的釋字第xxx號來作成最後的決議。

由於大法官會議是採會議的形式,除了例外情形得行使言詞辯論程序外,原則上還是以大法官自行開會做成決議,且大法官會議做成的解釋只能進行抽象的審查,判斷法規或命令是否違憲,而無法針對個案處理具體的爭議。

新制——憲法法庭

新實施的憲法訴訟法以憲法法庭的形式取代了過去的大法官會議,顧名思義,就是以法院開庭的形式來審查釋憲聲請案,最後的決議也會以「裁判」的形式公告。

為了使程序更加公開透明,憲法法庭會主動公開提出釋憲之人的聲請書,也可以要求相對人提出並公開答辯書,讓一般大眾也能查閱。審理過程中,也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交互詢答等程序,並且比照一般法院的開庭程序,憲法訴訟中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均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憲法訴訟§23)。

除此之外,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只可以審理法規命令是否違憲,還可以針對提請釋憲的裁判本身進行審理,也可以處理具體的個案問題,對國民基本權的保障更為全面。

憲法法庭特色簡介

專家諮詢制度(憲法訴訟§19

針對涉及特殊專業領域,大法官認為有必要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時,可以指定專家學者或相關的機關團體針對案件提供相關的說明或意見

法庭之友制度(憲法訴訟§20

法庭之友制度源自於英美法,指的是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如果認為自己和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有關,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定許可,針對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見供大法官參考。

裁判書顯名制(憲法訴訟§33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並作成裁判後,判決書上必須記載負責主筆該判決的大法官是誰、也必須分別註明參與案件審理的大法官之中,同意與不同意該判決的大法官分別有哪些人。

憲法法庭的釋憲案審理流程

結語:本文為大家簡介了新上路的憲法訴訟法中關於憲法法庭的規定,以及新制下聲請釋憲和過去大法官會議的不同之處,希望能幫助大家對憲法訴訟法及憲法法庭有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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