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和解?
依民法 §736 ,和解指的是當事人間對於紛爭,雙方各自讓步達成一致的看法。舉例來說,車禍雙方各退一步,各自處理自己的財損與體傷費用而不用賠付另一方,就是一種退讓的做法,因為一般來說應按肇責賠償對方損失。
和解分哪些類型?有哪些優缺點?
訴訟外和解
又稱「法庭外和解」、「私下和解」,屬民法 §736~738 所規定的「契約」的一種,只要雙方的約定沒有違背善良風俗,就要遵從彼此的約定,否則就是「違約」。
訴訟中和解
在向法院遞狀以後才開始進行,也就是在法庭上進行,而且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的規定來處理,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不需要」也「無法」再打官司,直接用和解書就可以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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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和解書才有法律效力?
因為訴訟中和解效力等同於判決,這個問題的答案就變成訴訟外和解的人才會遇到,以下也提供一個方法給各位——「訴訟外和解書公證」。
由於庭外和解沒有既判力,對方違約必須先提告,確認債權的存在,才能有確定的判決去強制執行。 既審力是指案件不上訴或不能上訴後,該判決確定了,當事人不能對同一被告,以同一法律關係進行訴訟。
建議在和解契約中新增可強制執行條款,找民間公證人或到法院公證。 這樣,日後就可以不另外提起訴訟,直接強制執行契约。 公證的好處是有中立的第三方可以作證,協助保存文件檔案,並確認契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備可強制執行的條件,但對於渴望高度隱私的人來說,仍須自行斟酌。
簽和解書的時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1. 是否有放棄或保留民事求償權及刑事告訴權的條款(不提告條款)
「放棄」=從此不相干,但寫「保留」表示萬一雙方有人日後出現後遺症,他依舊可在法定時效內提出告訴。
2. 損失金額若尚不確定,簽訂前建議多加斟酌
如果對於損失的金額實在無法馬上確認,可用「同意指定 ○○ 汽車/機車修護廠修復,並負責因該次事故損壞之修復金額」等陳述,概括特定金額,但因為這種約定內容對於負擔賠償義務的一方還是處於比較不穩定的狀況,所以若是有這樣的約定,在簽訂前還是建議再多加斟酌。
3. 和解契約規定方式,影響理賠金額
如果被保險人(加害人)已經和請求權人(受害人)和解,並且給付和解金,則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理賠的金額原則上要扣除被保險人已經賠償的和解金。例外是如果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在和解契約上載明「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或類似的句子,以表示不扣除強制險給付,此時保險公司理賠時,就不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賠償的和解金。
之所以會這樣規定,是因為強制責任保險只有針對特定事項提供基本保障,也就是限於醫療費用、失能死亡給付,而常見的汽機車撞壞的維修費,強制險是不理賠的;又或者受害人的損害額度,其實有可能超過強制險的理賠金額(強制險理賠的金額合計最多只有 220 萬元,各項給付也都分別有上限),因此讓受害人有機會拿到和解金,並也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4. 協談及簽訂和解契約前,務必先行通知保險公司
在強制責任保險中,原則上保險公司理賠後是不能夠再向被保險人(加害人)求償,但如果被保險人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29 的情況,如:酒駕、吸毒、無照駕駛等,保險公司在理賠後,可反過來向被保險人請求理賠金,但在請求的時候,保險公司的地位等同於請求權人(被害人),需要承受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的權益與義務。如果請求權人一方面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另一方面又與被保險人簽訂和解書拿和解金,約定拋棄和解金以外的請求權等,將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因為承受請求權人和解、拋棄等和解契約所約定的義務,沒有辦法在理賠後向被保險人求償。
所以,就算保險公司的地位如同請求權人,但在和解契約的內容會影響到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請求權時,保險公司可以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30,主張不同意和解契約,和解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沒有拘束力。因此,如果請求權人一方面與被保險人和解,一方面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則即便被保險人已經付過和解金給請求權人,保險公司於理賠後,仍可依強制責任保險法 §29 規定向被保險人求償,所以建議在協談及簽訂和解契約前,務必先行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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