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是什麼?
當我們有罰鍰、稅務、健保費時,等同於跟國家間產生金錢債務關係,國家是債權人,我們則是債務人,當債務人沒有在一定期限內繳納款項時,依法就需要另外負擔一筆金錢,這筆錢就是所謂的「滯納金」。
滯納金如何計算?
稅捐稽徵法 §20 的規定,每超過 3 天會按照滯納數額加徵 1% 的滯納金:如果遲繳超過 30 天,就會移送強制執行。繳款期限及實際繳納日可以參考財政部計算逾期日、各縣市實際放假日數、郵政儲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實際繳納金額仍以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核算為準 。
也可以直接使用財政部「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網站,輸入縣市別、稅目別、類別,直接線上試算。
舉個例子-滯納金如何計算?
假設江先生收到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忙碌忘記繳費,應納稅款是 $6,000 元,繳納期限是 112 年 1 月 20 日,一直到 112 年 2 月 8 日才發現稅單已經超過繳納期限,此時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共逾期 19 天,19 ÷ 3 = 6(四捨五入)
$6,000 × 6% = $360,江先生應另繳交滯納金 $360。
滯納金上限是多少?
111 年 1 月 1 日起,滯納金上限為滯納數額的 10% 。不過,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租稅公平,如果是在 11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繳滯納金者,或是在 11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滯納期滿,等於是已確定案件,因此不能適用新制規定,仍適用滯納金舊制,即為每 2 日加徵 1% 滯納金,上限 15% 。
舉個例子
阿明有一張補徵地價稅的稅單,共需繳交 $3,000 稅額,繳納期限是 110 年 12 月 15 日, 111 年 1 月 14 日就滯納期滿 30 日。
滯納金舊制-每超過 2 天加徵 1%
假設阿明在 110 年 12 月 30 日繳納(第15日),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已超過 14 天,14 ÷ 2 = 7
$3,000 × 7% = $210,阿明應另繳交滯納金 $210。
滯納金新制-每超過 3 天加徵 1%
阿明在 111 年 1 月 3 日繳納(第 19 日),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已超過 18 天,18 ÷ 3 = 6
$3,000 × 6% = $180,阿明應另繳交滯納金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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