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是什麼?怎麼算?上限是多少?111年最新算法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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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法律人編輯 - Kelly.2022-08-01

滯納金是什麼?

當我們有罰鍰、稅務、健保費時,等同於跟國家間產生金錢債務關係,國家是債權人,我們則是債務人,當債務人沒有在一定期限內繳納款項時,依法就需要另外負擔一筆金錢,這筆錢就是所謂的「滯納金」。

滯納金如何計算?

稅捐稽徵法 §20 的規定,每超過 3 天會按照滯納數額加徵 1% 的滯納金:如果遲繳超過 30 天,就會移送強制執行。繳款期限及實際繳納日可以參考財政部計算逾期日各縣市實際放假日數郵政儲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實際繳納金額仍以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核算為準 。

也可以直接使用財政部「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網站,輸入縣市別、稅目別、類別,直接線上試算。

舉個例子-滯納金如何計算?

假設江先生收到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忙碌忘記繳費,應納稅款是 $6,000 元,繳納期限是 112 年 1 月 20 日,一直到 112 年 2 月 8 日才發現稅單已經超過繳納期限,此時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 共逾期 19 天,19 ÷ 3 = 6(四捨五入)

  • $6,000 × 6% = $360,江先生應另繳交滯納金 $360。

滯納金上限是多少?

111 年 1 月 1 日起,滯納金上限為滯納數額的 10% 。不過,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租稅公平,如果是在 11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繳滯納金者,或是在 11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滯納期滿,等於是已確定案件,因此不能適用新制規定,仍適用滯納金舊制,即為每 2 日加徵 1% 滯納金,上限 15% 。

舉個例子

阿明有一張補徵地價稅的稅單,共需繳交 $3,000 稅額,繳納期限是 110 年 12 月 15 日, 111 年 1 月 14 日就滯納期滿 30 日。

滯納金舊制-每超過 2 天加徵 1%

假設阿明在 110 年 12 月 30 日繳納(第15日),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 已超過 14 天,14 ÷ 2 = 7

  • $3,000 × 7% = $210,阿明應另繳交滯納金 $210。

滯納金新制-每超過 3 天加徵 1%

阿明在 111 年 1 月 3 日繳納(第 19 日),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 已超過 18 天,18 ÷ 3 = 6

  • $3,000 × 6% = $180,阿明應另繳交滯納金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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