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是什麼?
《集會遊行法》是針對人民申請、舉辦集會與遊行時應遵守的事項所做的規範。
所謂集會,是指於民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的行為;遊行,則是指民眾於市街、道路、巷弄等地點進行集體的行進(集會遊行法§ 2 )。
集會遊行該怎麼申請?
根據集會遊行法§ 9 規定,若是室外的集會遊行,負責人應提前至少 6 日向主管機關(原則上為舉行地的警察分局)以書面的方式申請許可,申請書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1.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的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2. 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3. 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4. 預定參加人數。
5. 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主管機關收到申請後,應於 3 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負責人審核的結果,若未於期限內通知,則視為許可(集會遊行法§ 12 )。
而如果主管機關不給予許可、或是對許可的範圍加以限制,則負責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後 2 日內以書面附理由的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復。
若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就可以撤銷或變更原本不予許可的決定;若主管機關認為申復無理由,則也應收到申復書的 2 日內將資料函送至上級警察機關,由上級機關決定是否要維持或撤銷原本的決定(集會遊行法§ 16 )。
為何警察可以驅離抗議人群?
在新聞報導中,時常可以看到有民眾聚集在政府機關外抗議,遭到警方舉牌警告並強制驅離的畫面。
根據集會遊行法§ 25 ,當集會遊行發生以下情形時,主管的警察機關可以採取警告(也就是新聞報導中常看到的「三次舉牌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的方式終止集會遊行:
應經許可的集會、遊行未經許可而舉行,或是許可經撤銷、廢止仍擅自舉行者。
經許可之集會、遊行中,發生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依法規命令舉行的集會與遊行,或學術、藝文、旅遊、體育活動,或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中,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
在集會遊行法§ 25 第 2 項中也規定,在執行制止與命令解散的行動時,主管機關可以使用強制手段為之,例如:把不願離場的民眾架離現場等等。
但也須注意考量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的維護、強制的手段不可過當,只能在能達成目的的最小範圍內為之(集會遊行法§ 26 )。
讓法律人 APP 幫你實現「法規隨手查自由」!
不只是集會遊行法!免費的法律人 APP 收錄並定期更新超過 10,000 部全國法規、釋字、判例、座談、大法庭和法律用語!一站搞定你的搜索需求,再也不用開多個瀏覽器分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