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是什麼意思?
依現行民法 §1057 規定,贍養費指的是當一方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時,可以向另一方要求一筆費用,用來維持自己離婚後的生活,要請求贍養費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限離婚判決
離婚有「裁判離婚」、 「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以及「協議離婚」3 種方式,前面兩者都是需要經過法院程序裁定,要請求贍養費只有在「裁判離婚」才可以向對方請求。而第 3 種「協議離婚」則不須經過法院程序,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就能完成手續,如果雙方自行協議離婚(含調解離婚、和解離婚)的話,除非雙方間有協議給贍養費,否則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是沒有贍養費請求權的。
2. 生活有困難:沒財產+沒有謀生能力
所謂的「生活有困難」,指的是沒有財產也沒有謀生能力的狀況,實務上認定標準嚴苛,目前法院主要將這 3 種狀況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離婚後因需要花時間照顧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導致難以從事足以維生的工作。
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導致無就業能力。
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導致離婚時難以立即找到工作時。
如果當事人身體健康、有財產、具有工作能力能獨立謀生,就無法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3. 對婚姻關係沒有過失
如果雙方在婚姻中都有過錯,法院判給贍養費的可能性就會非常低。在這種狀況下,想拿到贍養費只能透過雙方私下協議好並簽訂離婚協議書,到法院進行公證,就能拿到贍養費。
要特別注意的是,贍養費 ≠ 賠償,不一定是「錯的人給對的人」,也有可能是「兩方都沒錯,但一方要付給另一方」或「雙方都有錯,都不能向對方要求贍養費」。
舉個例子-兩方都沒錯,但一方要付給另一方
民法 §1052 規定,結婚對象如果有「重大不治精神病」時可以訴請離婚。雖然患有精神病不是對方的錯,但若因此會導致生活困難,還是可以請對方支付贍養費。
4. 被請求贍養費的人有支付能力
贍養費是屬於扶養義務的延長,所以被請求的一方有扶養能力是必要條件。
贍養費有請求時效嗎?
有的,依民法 §126 規定,贍養費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扶養費是什麼意思?
扶養費就是養育子女的費用,依照民法 § 1084 與 § 1116-2 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的義務,不論是否有婚姻關係或監護權,父母都要負起養育子女的責任。因此,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向對象要求扶養費,直到子女滿 20 歲為止。
贍養費 V.S. 扶養費
贍養費如何計算?
贍養費重點在於保障請求者的「個人生活所需」,最高法院以下條件來進行綜合判斷:
個人最低生活所需
請求者的身份、年齡、謀生能力、生活程度
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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