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是什麼?
針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處罰時,所制定適用於各類處罰事件之共通規定的法律,目的是讓行政罰的解釋與適用有一定的規定可以遵循。
行政罰是什麼?
行政罰(Administrative sanction)是國家為維持行政秩序,達成行政目的,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民,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或自治條例等規定,所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處罰。判斷是否屬行政罰,應視處分中是否具有「裁罰性」及「不利處分」之要件。
「裁罰性不利處分」是什麼?
政罰是一種不利的行政處分,且具有制裁性,所以稱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是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處罰(此與基於預防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所作的「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不同,因其目的不在處罰,所以不適用行政罰法)。
舉個例子-罰鍰是行政罰嗎?
甲把自用小客車停放在禁止臨時停車的地方,被交通警察開單告發,經裁決處新臺幣 900 元「罰鍰」,該 900 元罰鍰即行政罰。
行政罰法有哪些種類?
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影響名譽之處分
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警告性處分
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罰法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為何?
行政罰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為「普通法」
行政罰法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裁處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故行政罰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自宜定位為行政罰裁處之普通法。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總則章中對於違反該法行為之責任、時效、管轄、裁處等有關事項已有特別規定,依行政罰法第 1 條但書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而無行政罰法之適用;其未有特別規定者,始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行政罰法與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關係,為「特別法」
行政罰法所規範的行政罰之裁處,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有關行政罰裁處之行政程序及相關事項,除行政罰法第 42 條至第 44 條已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外,其未特別規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一項規定,自仍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故行政罰法中有關行政罰裁處之行政程序規定,實為行政程序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延伸資訊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詞典、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