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是什麼意思?跟行政訴訟差在哪?
「訴願」顧名思義就是「要打官司的願望」,即人民面對違法或行政機關不當行政處分時,打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歷過的程序。
訴願法§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舉個例子-我該向誰提出訴願?
A 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 A 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機關審查後如果認為的確有違法或不當,會作成訴願決定,撤銷行政處分,讓甲可以獲得救濟。另外,甲對 A 機關提出申請,如果A機關沒有在期限內作成行政處分,甲也可提起訴願,請求救濟。
怎麼提起訴願?
提起日期: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可依訴願法 §14 規定,於處分書送達的隔日起 30 天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遞送訴願書。
訴願標的:根據釋字第 269 號與 382 號,執行行政處分的機關不限於行政組織系統內,也包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公權力受託人),如:私立學校主管機關經主管機構許可設立並授予學生學位證書。
訴願書:依訴願法 §56 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下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起訴願嗎?
要先判斷是否提起訴願,必須先看有無「訴願前置主義」。我國法制實務上有幾種例外情形:
確認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6 )
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 §8 )
受理訴願機關審理後,變更原決定,而新決定使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若認為其有違法者,當可視情形而提起行政訴訟。若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者,不能以其未曾提起訴願而拒絕之(行政訴訟法 §4 )
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依其他法律提起「視同訴願」的程序,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得對於免職處分申請復審,其仍屬針對行政處分所為之救濟,其不服復審之決定者,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依釋字第 295 號解釋,關於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任由當事人選擇逕提訴願或選擇先行程序(如:教師法第 33 條關於教師之申訴事件。)
獨立訴訟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此時該第三人雖未經過訴願程序,亦得直接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以增進訴訟經濟。
訴願前置主義又是什麼意思?
人民如果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前,原則上須先向作出行政處分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程序。此種制度目的是給予行政機關自行矯正其違法或不當處分之機會。如果再不服訴願結果,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但如果法律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圖片來源:司法院官方網站
訴願先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在立法政策上,針對所為中較具專業性、科技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處分不服,要求人民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前,先向原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舉個例子
稅捐稽徵法 §35 的申請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 §6 的申請審議。
提出訴願需有哪些要件?
訴願主體:依訴願法 §18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
訴願客體:須損害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或利益,須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違反作為義務之消極義務
管轄機關:原則上應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若原處分機關已經是國家最高機關的話,原處分機關須受理訴願。
訴願有哪些類型?
撤銷訴願:訴願法 §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課予義務訴願:訴願法 §2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