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主要的劃分標準為法律是否以「規範化的條文形式」作為其存在狀態。
如何輕鬆理解「成文法」?
成文法 (Statutory law) 又稱制定法,制度上等同於大陸法系。指由立法機構通過,以規範化的條文形式出現的法律文件的總稱。在現代民法法系國家,成文法的法律文本通常採取法典形式,較不成文法條文清楚、考量立法環境、時移世易且經過討論而制定,也可改變普通法及其衡平法所定立的準則,以便更適合環境。
目前適用成文法的國家範圍分布極廣,包括法國、比利時、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國、奧地利、瑞士、日本與台灣等。
那「不成文法」又是什麼意思呢?
不成文法(Unwritter law),又稱非制定法,制度上等同於英美法系。指由國家有權機關認可的、不具文字形式或雖有文字形式但卻不具「規範化條文形式」法的總稱,但依舊有國家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有三種形式:
1.習慣法(Common Law)
即行為、義務、責任等方面因長期採用且合理、具強制性、不牴觸成文法而構建的規則,並且在其規則範圍內帶有強制性。
2. 判例法(Case Law)
以個案判例的形式表現出的法律規範,以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則作為其建立的基礎,可成為日後法官審判類似案件的基本準則。
3. 法理(Legal Principal)
指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則及多數人所承認的共同生活的原理,如:正義、衡平及利益衡量等自然法根本的原理。主要用以填補法律與習慣法的不足之處。
不成文法主要不僅指判例,還包括慣例。如:法院從判例中所形成對同一事件的共通原則、學者主張的學理、社會上具法律效力的習慣......。
不成文法國家未必等於沒有任何一部完整法典,而是指大部分皆為不成文法。舉美國為例,雖為不成文法國家,卻同時擁有部分成文法典,如:《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目前適用不成文法的國家:美國、英國、加拿大、紐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緬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