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為什麼又稱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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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法律人編輯 - Kelly.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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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了解法源依據

法源依據簡單來說,就是「什麼是法律」,大多數人都知道,英美法系又名「海洋法系」,以判例為主,採陪審團制度,法系如其名,主要國家有:英國、美國;大陸法系又名「羅馬法系」,講求成文法、採職業法官制,主要國家有:德國、日本、法國。

這邊想要特別澄清一個常見錯誤:英美法系並非沒有成文法典!相反的,英美法法律體系的法條數量相當多,幾乎等同於大陸法系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數量,且每一條都相當冗長。但英美法的架構是:判例本身即是為了處理人類所有紛爭事務的完整存在,因此法條僅針對「個案」去加以規範,沒有體系、片段性的制定與存在,法官對法條的適用不會進行大陸法系的類推適用進行擴張解釋,僅以狹隘的文義解釋待之,為免避免其對規範的具體事件有缺漏,法律條文較鉅細靡遺。

兩者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判決書中會大量引用判例解釋法律條文,上級法院判決書中的論證過程對下級法院來說具絕對約束力(Binding Authority ),因此下級法院論證不能與之相悖;即便是沒有上下級關係的法院,其判決書內容對彼此也具一般說服力(Persuasive Authority),即不一定要遵守,但可用於支持自己判決的論證。在效用階級方面來說,英美法系的判例和成文法具同等效力但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來說判例是不具約束性值得,其效力低於成文法。

法律的思考邏輯

英美法系的判決書,通常採用「歸納法」,即大量列舉事實與法律依據相似的判例,得出兩者間的共通點,進而總結出一般法律規則,並以此作為裁判依據。其思考的角度是以個案為出發,從救濟方法去思考實體權利,法官依個案狀況進行問題的推演分析和討論。

例如,在以上判決書中,法官引用了不同判例去論證自己對法律的解讀符合當今主流趨勢。這裡有個專業術語叫 Chain Cite ,可解釋為「一系列引用」,即連續引用多個類似判例去說明一件事,以歸納的方式、眾多具體個案累積形成法原則,或者也可以說,法律原則是經法官內化後,以個案判決方式體現。

大陸法系更常使用演繹法,也就是我們熟知的大前提-小前提-結論的「三段論法」。是從上而下的概念,制定法律者心中想的,建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與架構,企圖以抽象語言囊括人類世界中的各式狀況,也講求法律推論與解釋,從實體權利去思考救濟之方法。

審判權與權限劃分

以美國為例,在制度設計上法官與陪審團是有分工的,陪審團被稱為「事實認定者」(Fact Finder)。如:若 A 、 B 二人鬥毆,都說是對方先動的手,此時事實並不是由法官定奪,發現事實之工作是由陪審團進行,法官則適時予以提示並解說法律規定,以引導陪審團進行聽訟工作,但不得參與陪審團的評議,僅能在陪審團的決定明顯違法時推翻其決定(刑事件除外,陪審團若認定無罪,法官亦不得改判)。

相對的,在大陸法系國家,也存在陪審員,但陪審員和法官兼沒有像上述一樣在職權上做出分工。在裁判書上會直接寫「本院認定之事實如下......」不會區分由誰來認定事實,陪審員與法官是共同參與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工作的。

證據來源與效力

英美法系對刑事與民事訴訟案件採不同舉證與審判標準,以美國為例,刑事案件採用無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標準, 而民事案件僅要求優勢證據(Evidence Of Preponderance)標準。

所謂優勢證據,即當證明某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據的份量與證明力比反對的證據更具有說服力,或者比反對的證據可靠性更高,由法官採用具有優勢的一方當事人所列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而無合理懷疑標準,則是控方需逐一證明,其所提出的證據毫無可合理懷疑之疑點,如有任何可合理懷疑之疑點,則不能判定被告有罪,故其證據要求程度幾近 90 ~ 100 %。由於刑事案件採這種極嚴格之證據審查標準,再加上無罪推定原則,故可知美國在刑事法律之適用上,基本是採寧縱毋枉的作法,與東方國家傳統上採寧枉毋縱之作法大不相同。

最有名的例子莫過於辛普森案,下圖呈現了辛普森在法庭上試戴兇案現場發現的手套,結果因為太小無法戴上。辛普森雖於加州刑事法庭獲判無罪(意指不能證明有罪),但在民事訴訟上仍需付出 3,000 萬美元以上的賠償金。

辛普森殺妻案爲什麼無罪?時間不吻合爲本案最大證據- 奇聞趣事專區

圖片來源:美型男

審判方式的差異

大陸法系的審理方式採「職權主義」,即審判、認定事實是由法官主導;英美法系則是採用巡迴裁判制與陪審團制,巡迴裁判制即法官不固定,以美國為例,一般巡迴法院設定3名巡迴法官,但是特殊的領域案件(如能源糾紛案)甚至需要 12 名巡迴法官聯席審判,優點為流動性較強,搭配上並沒有嚴格的組合關係,這就保證了巡迴法庭對於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去傾向性,而陪審團制則指由指從一般市民中隨機選出若干名陪審員(通常為 6 ~ 12 名),委派其參與訴訟的審理,並獨立於法官作出事實認定及決定法律適用的司法制裁。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會就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做出判斷,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會就被告有無責任或損害賠償金額等做出判斷。

結語:閱讀完本文,你已了解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法源依據、思考邏輯、證據來源和效力、審判權與方式上的差異,完成了基礎打底知識的奠基,恭喜!現在,你可以繼續向法律之路邁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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