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是什麼意思?
個人為了保護自己或別人,對於「正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採取防衛措施,因為情況急迫,已經沒有其他可靠的管道可以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應有利益。即使損害了侵害者的利益,也不成立犯罪。由於先發動攻擊的人違反法律,刑法不能要求受到別人違法侵害的人,還要容忍這種不利益,而面臨正在進行中的威脅,受攻擊的人也有保護自己的需求。因此,綜合以上的考量,刑法許可受到非法攻擊的人能夠立即以私人力量反擊。
台灣司法實務上,成立正當防衛的要件甚嚴,因為必須滿足許多條件,首先,必須是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並且在客觀上有時間的急迫性,並具備實施反擊予以排除侵害的必要性,而且所要保護的利益與因為反擊行為所侵害的利益之間,也不能過度失衡,而予以實施防衛行為(反擊)者,才能夠成立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要有不法侵害的存在
「正當防衛」是一種被動的行為,沒有外來的侵害,就沒有防衛的可言,侵害必須是非法的,對於合法的侵害,就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舉個例子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若被法院傳喚審問,而被告人卻置之不理,法院就會發拘票要警員將被告拘提到案,警員持拘票拘人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職務,故被拘提人有隨同前往法院報到的義務。這時候被拘人若對拘提他的警員動粗時,不只是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反倒要負起「妨害公務」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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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防衛眼前發生急迫的危害
須防衛現在不法的侵害,現在是指既不是過去,也不是未來,而是眼前發生急迫的危害,國家的公權力來不及加以保護,法律才允許人民可以用自力實施防衛。如果侵害已經過去,被害人可以要求國家運用法律對加害者給予處罰或依法律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是可預見的侵害,也可以要求國家給予保護,更無自力防護的必要。所以「正當防衛」,僅限於現在面臨的侵害,才可以實施防衛。至於對方的犯罪行為是不是已經完成,可以不問。
舉個例子
竊盜偷竊被害人的錢包,到手後轉身就跑,怎知被害人為武林高手,發覺錢包被竊,追前去抓住竊賊手臂一摔,對方便躺在地上,順利取回錢包。這也是必要的反撃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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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
「權利」指的是 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貞操等法益,也不問權利屬於自然人或法人所有,凡是法律所保護下的正當權利,都在防護範圍以內。
「正當防護」所防護的權利,不只是防護自己所有的權利,對於他人的權利,包括公法益在內,出於義憤也可以出面替人實施防護。 但國家的拘禁力,則不在防護之列。
舉個例子
公務員追捕通緝犯,被追捕的人就不可主張「正當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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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行為必須不過當
所謂的防護行為是指不法侵害的反擊行為,所謂「不過當」是指防護行為不能超越必要的程度,也就是說防護程度必須適當。至於是否超越必要程度,要視實際情形來決定,防衛過當仍應負起刑事責任,至於是否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則由審理事實的法院來認定。
舉個例子
A 趁夫妻 B、C 外出,進入 B 與 C 共同的住處偷東西,因為 B、C 不久後就返家,A 未得手就躲進廁所內,仍被 B 發現,A、B發生扭打,身強體壯的 B 將 A 壓制在地,使 A 無法動彈。但因B 是壓制 A 的臉部並緊拉 A 的衣領,而且直到警員到場才鬆手,導致 A 窒息死亡,此時 B 即構成「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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