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是什麼?
依據刑法 §169 規定,若行為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懲戒或處分,而捏造虛偽的事實、或是偽造、變造證據向該管機關的公務員做出申告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誣告罪。
誣告罪的構成要件
和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樣,誣告罪的構成要件也能分為客觀與主觀兩個層面:
客觀層面
捏造事實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必須有捏造虛構的事實,並以此向司法機關申告的行為,而若是偽造、變造相關的證據再提供給特定機關,也有可能符合誣告罪的構成要件。
但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只要提供虛偽的證據或事實陳述,都會符合捏造事實的定義,如果行為人提供的證據只是因可信度不足而沒有被採納,也無法證明行為人的確有積極地捏造或偽造、變造事實及證據的行為,亦不會構成誣告罪。
向「該管公務員」為之
該管公務員指的是依法有權接受民眾的申告、並啟動刑事程序的公務人員,例如: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等。
誣告內容可能使他人面臨刑事處分
行為人所誣告的內容必須確實有可能讓被誣告者受到刑事處分或懲戒的危險,換言之,如果誣告的內容其實無關痛癢,被誣告者也不會因此就受到刑事處罰,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會符合誣告罪的構成要件。
主觀層面
誣告的故意
要成立誣告的故意,必須行為人明確意識到自己在從事誣告的行為,且的確想要這麼做。
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意圖
誣告罪的另一個主觀構成要件則是行為人必須有藉由誣告的行為,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意圖,若行為人不具有這樣的想法和意欲,也不會構成誣告罪。
誣告罪的種類
誣告罪可依誣告對象的不同,大致分為以下 3 類:
一般誣告罪(刑法 §169 )
指的是有指名對象的誣告,例如:刻意捏造事實向警察告發自己的鄰居偷東西。
加重誣告罪(刑法 §170 )
處罰的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誣告,在刑責上會比一般誣告罪要來得更重。
未指定對象的誣告罪(刑法 §171 )
最後一種則是未指定對象的誣告罪,是指行為人雖然向公務員為誣告行為,卻並未明示犯罪的人是誰,例如:向警察謊報自己的東西被偷,但不知道犯人是誰,但其實東西並非被偷,只是行為人自己謊報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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