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罪是什麼?
依刑法§ 346 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恐嚇取財罪。
而如果使人交付的並非實質的物品,而是某種財產上的利益,則會構成刑法§ 346 第 2 項的恐嚇得利罪。
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
客觀層面
恐嚇的行為
恐嚇行為是指以言語或行為恫嚇被害人,使其心生恐懼、進而聽從行為人的指示做出後續的行為。
需注意的是恐嚇行為僅僅是對於被害人的惡害通知(也就是威脅對被害人不利的言語或行為舉止),實際上並沒有對被害人的身體自由進行限制,只是藉由威脅的行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以使其聽從行為人的指示。
使人交付財物
恐嚇的行為須造成被害人心生恐懼,進而將自己或他人的財物交予行為人。
如果是被害人交付的是金錢或其他實體物品,那麼即有可能該當刑法§ 346 第 1 項的恐嚇取財罪;若被害人不是交付財物,而是給予行為人財產上的利益(如:免除財物⋯⋯等等),則可能該當同條第 2 項的恐嚇得利罪。
主觀層面
恐嚇取財的故意
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有恐嚇取財的故意,也就是能認知到自己的行為是在以恐嚇的方式迫使他人交付財物(若是恐嚇得利的情形,則是要認知到子己是以恐嚇方式迫使他人給予自己財產上的利益),並且也的確想要這麼做。
將財物據為己有(或為第三人之所有)的意圖
除了恐嚇取財故意外,刑法針對恐嚇取財罪,還有關於行為人「意圖」的規定,也就是說行為人除了要有恐嚇取財的行為,還必須具有「藉由恐嚇使他人財物成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欲,才有可能該當恐嚇罪。
所以如果行為人在進行恐嚇行為時,並不是以取得被害人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目的,就不會該當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的刑期有多久?
根據刑法§ 346 規定,若是觸犯恐嚇取財或恐嚇得利罪,可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且恐嚇罪亦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只要行為人開始實施恐嚇的行為,就算還未實際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有可能構成恐嚇取財未遂,而必須負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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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本文為大家介紹了恐嚇取財罪的定義、主客觀構成要件,以及恐嚇取財罪的刑度,希望能幫助大家更加了解相關的刑法規定。
參考資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