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行政法的你,在看到「複查」、「復查」跟「覆查」時,是否曾對這三個讀音完全一樣的詞感到黑人問號呢?今天就讓法律人帶大家一同頗析它們,讓你從此不迷茫!
名詞解釋-複查
複查指的是「再次檢查」,如:考選部訂定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應考人在放榜後如果對自己的分數有疑問,則可以在期限內向考選部申請複查。
名詞解釋-復查
指的是行政法中訴願程序的相關規定,如:稅捐稽徵法§ 35 就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納稅相關的行政處分不服,在提起訴願之前,還必須先履行申請復查的程序。
名詞解釋-覆查
覆查則是與監察法相關的程序,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31規定,如果提起彈劾、糾舉或糾正後未成立的話,可以向相關委員會申請覆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