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到底差在哪?
假扣押、假處分和假執行都是民事訴訟中債權人用以保障自身權利、避免債務人惡意脫產的手段。但在性質上,假扣押和假處分較為類似,都是暫時凍結債務人的財產、或是暫時禁止其為可能影響債權人權利的法律行為,並不會真正去處分債務人的財產;而至於假執行,則是和真正的終局強制執行一樣,是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查封、拍賣債務人名下的財產的。
假扣押 V.S. 假處分
假處分和假扣押的聲請條件和程序幾乎是一模一樣的,最大的差別在於假處分是針對請求金錢給付以外的權利所為的保全程序。
例如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所有的某不動產應該是歸自己所有,要禁止債務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將該不動產變賣或移轉所有權,因為是金錢給付以外的請求權(請求交付該不動產),故應以聲請假處分的方式來保障權利。
至於假扣押,則是針對金錢請求上的請求權,包括現金或是能夠快速變現的財產,例如黃金、珠寶⋯⋯等等,都可以聲請假扣押。
例如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欠了自己100萬元,為了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進行期間故意脫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暫時凍結債務人名下的100萬元現金或存款。
假執行
假執行是當債權人取得勝訴判決,但該判決還未終局確定時(如:一審判決債權人勝訴,但仍有上訴二、三審的可能),未防止債務人脫產,或是利用上訴的手段故意延宕訴訟時可採取的保障權利手段。
假執行雖然不似終局執行是以終局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帶卻和終局執行一樣,可以查封、拍賣債務人名下的財產,以實現債權人的權利。
不過,因為假執行並非以終局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若債務人繼續上訴,判決的結果仍有變動的可能,因此法院在判決中宣告得為假執行的時候,可以一併要求原告(債權人)提供一筆錢作為擔保,以免上訴後判決結果改變,而債務人的財產又已經被假執行完畢,會對債務人的權利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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