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罪是什麼?
在這裡首先要釐清的概念是:刑法中其實並沒有「公訴罪」這個詞!
一般我們常在新聞中聽到的「公訴罪」,其實是對非告訴乃論罪的俗稱。指的是該犯罪行為不需要等待被害人提出告訴,只要檢察官得知可能有犯罪事實,就可以主動展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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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是什麼?和自訴有什麼差別?
雖然嚴格來說刑法上並沒有公訴罪,但卻有另一個名詞:「公訴」。
所謂公訴指的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程序,意思是說,當檢察官知悉可能有犯罪事實存在後,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展開偵查、並向法院起訴被告,開始訴訟程序的進行,這個程序就叫做公訴。
在公訴程序中,因為是由檢察官負責起訴被告,所以訴訟中的當事人也會是檢察官,而被害人除了可以證人的身分出庭外,在某些特定類型犯罪中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以獲得到庭陳述意見和閱卷的權利(刑事訴訟法§455-38)。
與公訴相對的則是「自訴」,指的是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的兩造當事人會是被害人及被告。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319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必須要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才能夠提起自訴。
重點整理
公訴罪≠公訴,公訴罪的正確名稱▶️非告訴乃論罪
公訴▶️由檢察官偵查犯罪後,向法院起訴被告的訴訟程序行為
無論是告訴乃論罪還是非告訴乃論罪,都可以選擇要用公訴或自訴的方式提起訴訟!但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且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者,即不得再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323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