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是什麼?
檢察官(Prosecutor)是行政院的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內的公務員。他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
檢察官的職權有哪些?
實施偵查
指從事搜索證據,調查犯人之積極行為。而偵查之開始,有時是由檢察官主動出擊,如:因報導、耳聞或目擊,有時則是被動接收,如:透過被害人提出告訴或一般人提出告發、檢舉,又或者犯人自己自首。而檢察官為便於偵查,可依檢警聯繫辦法,協調指揮警察人員進行調察犯罪,並由檢察官依偵查結果,決定對本案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
提起公訴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應即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之論罪科刑。
實行公訴
提起公訴後,以代表國家為原告之身份,與被告在法院實行訴訟之行為。如: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起訴要旨及就事實及法律進行辯論。
協助自訴
犯罪被害人自行提出訴訟於法院為自訴,但人民可能會因不懂法律或不諳程序,這時候檢察官得於審判期日到場,對認為與國家、社會法益有重大關係的案件,陳述意見。
擔當自訴
自訴人因本身之事由對於自訴案件無法進行訴訟時,法院得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
指揮執行刑事裁判
貫徹國家刑罰權之行使,使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執行之責任。
執行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
如:選舉期間檢察官的察查工作、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如有急需作器官移植,恐依法相驗延誤時機,檢察官可到場檢視同意。
檢察官分哪幾種?
各級檢察署依照工作性質的不同,將檢察官分為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與執行檢察官;偵查檢察官負責犯罪偵查,並依證據將嫌疑人起訴/不起訴;公訴檢察官在嫌疑人被起訴後,負責在法庭上舉證,並對嫌疑人加以論告;執行檢察官則在判決確定後,負責刑罰的執行。
檢察官≠法官
檢察官與法官,雖然統稱為司法官,但是檢察官畢竟不是法官。不受憲法§81 的終身職的保障,按照「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執行職務必須受檢察總長和各級檢察長的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的命令。與屬於司法院體系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干涉的法官有別。
檢察官怎麼考?
如果想成為檢察官,須通過分為三試舉行的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為筆試,第三試則為集體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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