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刑法 §320 第一項 規定,竊盜罪的法律條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主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以竊取方式破壞他人對動產的持有
竊取的概念
「竊取」是指沒有經過他人同意,以非公然、隱密的方式取走他人的物品,並在破壞他人對物品的持有後,建立起自己對物的持有與支配。而由於「竊取」內含「被害人不同意」的意思,因此被害人如果有同意則屬於借用,不能成立竊盜罪。
動產的定義
所謂「動產」指的是可以透過人力支配使其任意移動的物品,而非定著於土地上的不動產,例如:建物。
持有的規範特性
持有是一種「外觀」的展現,意思是在第三人看來持有人擁有合法支配物品的權利,也就是「一般來說,當大家看到阿明手持一張鈔票,便會認為這張鈔票現在是阿明有權利去做支配,例如至商店花掉或捐出。」
但「持有」並非「所有」,「持有」是持有人對物有利用、管理或支配的權利,而非擁有了物品的「所有權」。例如像是在「黑吃黑」情形,A 偷了別人的錢包,B 又去偷走 A 的錢包,此時第一個小偷 A 雖然不是錢包的所有權人,但依照 A 持有錢包的外觀上來看,仍然可以被第三人認定為錢包的持有人,因此 B 仍成立竊盜罪。
主觀構成要件:具竊盜故意並意圖將物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竊盜故意
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竊盜的犯罪事實,仍有意使結果發生,才會具有竊盜的「故意」。
意圖將物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意圖指的是對竊盜行為的認知,包含「剝奪原所有」(不法意圖)以及「據為己有」(所有意圖)。即當行為人對於該物以所有人之姿,加以使用(如:將偷來的麵包吃掉)、收益或處分,即可認為具備竊盜罪的所有意圖。
竊盜罪可以和解嗎?
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就算行為人與被害人和解也無法撤告,但若雙方達成和解,而行為人具悔意,便可在法庭上請求法官從輕量刑,可能得以緩刑或易科罰金等。
加重竊盜罪的成立
根據 刑法 §321 第一項 規定,若符合以下 6 點加重事由,則成立加重竊盜罪: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攜帶兇器而犯之。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而本罪之立法理由為,上述行為對他人的侵害更加嚴重,抑或是有趁人之危之心,故特別提出設立加重處罰規定,而本條加重竊盜罪也處罰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