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是什麼?
「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因為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的原因而造成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在實務上,通常是以職業安全衛生法§ 2 第 5 款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6 的規定來判斷是否屬於職災,又或者依勞工保險條例 §34 以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來審查。
如何認定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可以分為因工作中發生的事故而造成的「職業傷害」、以及長期執行職務所導致的「職業病」。
且無論是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勞工所進行的勞務活動和損害結果都必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意即「一般而言,只要勞工從事這樣的勞務活動,就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損害結果」。
職業傷害我理解了,但職業病呢?誰來認定職業病?
醫生診斷
勞工可至醫院的職業病門診就醫,由醫生判斷是否罹患職業病,並請醫生開立職業疾病診斷書。
地方政府或勞動部設置的委員會
如果勞雇雙方對醫生的診斷內容有爭執,則雙方可以向各縣市政府的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如果認定委員會也難以判定、或是勞雇雙方對委員會的結果仍有爭執,則可向勞動部的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在勞動部職業病鑑定專區也有更詳細的說明。
職業病認定標準
由於職業病的認定涉及各領域的專業,為了統一認定標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制訂了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作為給醫生的參考資料,讓醫生在認定和診斷上能有明確的指標作為參考。
職業災害有哪些補償可以申請?
雇主:原領工資、醫療費用及損害賠償
若已確認勞工所受的損傷為職業災害或職業病,則無論雇主有無過失,都要負起相關醫療費用的補償責任,而若職業災害是因雇主的故意或過失而違法侵害了勞工的利益、進而導致職災的發生,雇主也必須承擔相關損害賠償的責任。
此外,勞工在因為治療而無法工作的期間,可以向雇主請公傷病假,且公傷病假期間,雇主應按照員工原領的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 31 )做出補償,並負擔必要的醫療費用(勞基法§59 )
勞保局:職業災害相關給付
職保醫療給付
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另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 30 日內之補助,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
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
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之日起至出院止,按日發給 $1,200 的照護補助。
職災傷病給付
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係自住院不能工作第 4 日起至出院日止,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50%,但以一年為限。(可透過勞動部傷病給付網站線上試算)
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因職業傷病致失能,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3 附表所定第 1 等級或第 2 等級的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按月發給每月 12,400 元,最長為 5 年。
職保死亡給付
分為「喪葬津貼」、「遺屬年金」與「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5 個月。但無遺屬者,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年金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發給,如果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10%,至多加發 20% ;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則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4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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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職業災害判定標準依據「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兩種概念,若皆具備即構成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分為勞工因為發生事故而遭遇到的「職業傷害」,以及因為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的「職業病」。
當勞工懷疑自己罹患職業病時,可以到醫院的職業病門診就醫,取得職業疾病診斷書,如果勞工與雇主對醫師診斷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可檢附相關資料,向各縣市政府設置的「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
當職業災害發生時,勞工可依個人情況向雇主請求原領工資、醫療費用及損害賠償 3 種補償。
當職業災害發生時,勞工或其家屬可依個案情況向勞保局申請職保醫療給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職災傷病給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職保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