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是什麼?有哪些種類?
罰金是刑法中針對犯罪行為的一種處罰手段,屬於刑法§33五大主刑的其中一種。
根據處罰的方式和類型,又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專科罰金
指的是除了科以罰金以外,不再有其他的處罰。
選科罰金
是指一個罪有數種處罰的方式可以供選擇,而罰金也是選項中的其中一種。
例如刑法§335規定,觸犯侵占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即法官在量刑時,可以從徒刑、拘役和罰金中選擇一種刑罰來裁判。
併科罰金
意即該罪的處罰內容是其他刑罰再加上罰金刑,也就是一次使用兩種不同的處罰方式。
能在其他刑罰之外再併科罰金的罪名,法條上都會特別註明,例如刑法§346恐嚇罪的量刑標準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就是說可以在處以有期徒刑之外,另外判決被告需要繳納 3 萬元以下的罰金。
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是指一個犯罪行為本來該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但例外准許犯罪者用繳納罰金的方式來代替入監服刑。
也就是說,只要犯罪者繳納了規定金額的罰金,就可以不用被抓去關了。
哪些情況可以聲請易科罰金?
並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易科罰金!必須要符合以下兩項條件,才有易科罰金的空間:
犯最重本刑 5 年以下之罪
法官宣告的刑度在 6 個月以下
當符合這兩項條件,法官就可以宣告得易科罰金——當然,如果法官審酌受刑人的情形,認為不應該讓被告易科罰金,即便符合上述條件,也可以做出「不得易科罰金」的宣告。
在得到法官「得易科罰金」的宣告後,還需要由受刑人本人向刑事執行處的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並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准許。
也就是說,法官的判決只是初步判定是否有讓受刑人得易科罰金的可能,但最後的決定權依然在檢察官手上。
聲請易科罰金的話,一天要繳多少錢?
根據刑法§41條規定,易科罰金的換算標準得以 1,000 、 2,000 或 3,000 元折抵 1 日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具體的折算方式,則需由法官整體審酌犯罪事實、受刑人的犯後態度和經濟背景等因素,才能依個案判斷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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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本文向大家簡介了罰金的類型、易科罰金的定義和能夠易科罰金的條件,希望能幫助大家對罰金與易科罰金的概念有更深入的了解!
參考資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