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是什麼?
交保又稱為具保,是一種替代羈押的手段。當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沒有沒有串供、滅證或逃亡的可能,沒有使用羈押的手段限制其人身的必要時,就可以命其具保,也就是讓被告繳交一筆保證金(保釋金),作為羈押的替代。
但是,允許交保絕對不等於無罪釋放!交保只是讓被告暫時不必被羈押,但被告仍需要履行各種偵查及審判中的義務,也要隨時接受法官或檢察官的傳喚,否則依然可以將被告拘提到案,且具保時繳納的保證金也會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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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聲請交保?流程有哪些?
在法官裁定允許被告交保後,誰有資格可以聲請交保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110第1項規定,被告本人、辯護人和得為被告輔佐人者,可以向法院聲請具保——那麼,除了被告自己,得為辯護人和輔佐人的有哪些人呢?
刑事訴訟法§35第1項有規定,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可以擔任被告的輔佐人,也可以代被告聲請具保。
除此之外,檢察官在偵查中如果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也可以向聲請讓被告交保(刑事訴訟法§35第2項)。
交保的流程
取得停止羈押裁定
首先,被告須用書狀或言詞的方式聲請具保,從法官處取得允許其交保的停止羈押裁定。
繳交保證書與保證金
取得裁定後,被告或被告的親屬、辯護人填寫並繳交保證書,以確保被告知道自己在具保期間的一切義務。最後,再由具保人(就是負責出錢的人)繳交保證金,被告即可被釋放。
交保金可以退還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 §119 第 1 項規定,當法官撤銷羈押、或是案件受判決確定(包括有罪及無罪判決,也包括不起訴和緩起訴處分),就應該將保釋金退還給具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