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是什麼?和抵押權有何不同?白話文說給你聽!

原標籤:民法, 典權

原作者:Lulu

典權是什麼?

民法§ 911:「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典權是一種民法上的物權關係,由典權人支付一定金額的典價出典人,並由出典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典物)使用、收益、占有的權限移轉給典權人。

同時,雙方應約定一個不超過 30 年的期限民法§ 912 ),當期限屆至後,出典人即可行使回贖權,也就是將當初取得的典價返還給典權人,以重新拿回典物的使用、收益、占有權

而如果經過一定的期間,出典人未行使回贖權,則典物的所有權即歸於典權人所有。不過,為了保障出典人的權利,民法§ 913 第 2 項有規定,只有在雙方於典權契約中訂立絕賣條款,也就是典期屆滿時出典人未以原典價回贖,典權人就立即取得典物的所有權時,才能在不給予回贖期限的情況下,立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同時,民法§ 913 第 1 項也規定,典權期限如未超過 15 年,就不得訂立絕賣條款。

典權 V.S. 抵押權

讓法律人 APP 幫你實現「法規隨手查自由」!

不只是民法!免費的法律人 APP 收錄並定期更新超過 10,000 部全國法規、釋字、判例、座談、大法庭和法律用語!一站搞定你的搜索需求,再也不用開多個瀏覽器分頁了!

重點整理:

  1. 典權▶️出典人將自己的不動產占有、使用、收益權移轉給典權人,典權人交付典價給出典人。

  2. 回贖權▶️出典人在典權的期限屆至後,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典價給典權人,並取回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權。

  3. 絕賣條款▶️雙方約定一但典權的期限屆至,出典人沒有立刻返還典價,典權人就自動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

  4. 只有典權期限在 15 年以上的典權契約,可以訂定絕賣條款。

返回頂端


✨ 免費訂閱《法律人國考週報》

每週一次,精選全網高品質考試資訊,
幫助你掌握法律學習的清晰路徑。
隨時可取消,就不會再收到我們的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