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法典包括哪六法?
在民國初年,還是國民黨的統治時期,當時的法律學者參考國外的法律規範,並將國家現行的法律分為六大類別的法規與法條合集本,這個彙編而成的法律工具書,就叫做「六法全書」。其中「六法」指的是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等六大類別,也包括前述各法的相關法規。書中所收錄的法規不止於此,只是這六法較為常用,和民眾的日常生活有較大關聯性,因而有此泛稱。
六法的軼事
「六法全書」集合了上述的法規與法條,作為國家統治人民的法律統一見解,在民初時,便由中央督促各省、市政府印發各區、鎮、鄉公所及民眾教育館、電影院、報社等地方進行宣傳。也有省政府與其官府機關,在報上分期登載《六法全書》,並飭令省高等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工作人員,隨時抄錄、熟記,並以學習與掌握六法全書水準高低,作為當時的機關的甄拔、晉升依據之一,利用褒獎來推動六法的普及。
延伸的知識
近代,法律的規範可按法源的不同,區分為兩大法系: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大陸法系以法、德為代表,日本和當時的中國的「六法」均屬之,大陸法系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可以簡稱「六法」,因此,《六法全書》的名稱與使用,實際上涵蓋了世界上半數以上的大陸法系國家。
在台灣,六法全書又可以按照收錄法規的多寡,分為大六法與小六法,小六法將常用的法規編纂成小本法典,方便攜帶與查找,所以一般公職考試、法律系所與司法單位,通常會準備紙本的小六法備查。